裁判文书详情

段**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富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中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4日送延**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段**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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