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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9日送延**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辽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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