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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商**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建康、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郅青菊、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2个积极。商州监狱并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所剩余刑一次减完(自本裁定宣判之日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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