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寻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寻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建康、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郅青菊、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寻某某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5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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