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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行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行贿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陈某某承包了城固县XX供销社所属的加油站。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规避公开拍卖程序,尽快买到该加油站,找到时任城固**党委书记、主任的况某某(已判刑),请求罪犯况某某帮忙,并送给罪犯况某某现金60000元。之后,未经资产评估、公开拍卖,以123万元的价格购买到了该加油站并进行了资产权属手续变更。

一审答辩情况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惩处,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地并无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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