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湖南省靖**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张*、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减刑建议及举证情况无异议,并出具了同意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55.2分。本次减刑交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