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犯滥用职权、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了(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伍**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7日决定撤回部分事实的抗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伍**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伍其准犯滥用职权、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