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原任台**源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台城正市,住台山市。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二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判处:刘**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公诉机关不服抗诉至本院。原审被告人刘**亦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于2015年11月26日撤回原公诉机关的抗诉。上诉人刘**也于2015年12月2日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申请,及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