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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铜法刑初字第0033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二、对被告人李*的犯罪所得128.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同步录音录像,致使原判认定李*收受贿赂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刑初字第003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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