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温**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黔法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认定温**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温**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重**川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以罪犯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温**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6.1万元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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