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黄**等滥用职权罪,李**、黄**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黄**、黄**、黄*乙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黄**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王**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12月25日两次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宋**、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罗**、钟**、被告人黄**、被告人黄*乙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以来,国家为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并给予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国家各级相关部门下文予以规范实施,包括国发(2007)15号文、财建(2007)873号文。2011年,相继下发财建(2011)180号文、**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建(2011)112号、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湘财建便函(2011)3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各级主管淘汰落后产能职能部门的职权、职责以及申报程序、要求。**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分工,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商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层层落实到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湘财建(2011)112号文规定:各级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财建(2011)180号文规定: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3、近3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株洲市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是2009年成立的一家副处级事业单位,受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负责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企业减排工作。根据株洲市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的职责分工,株洲市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综合科负责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09年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担任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综合科科长,具体岗位职责:对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审查及上报工作、对已列入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审查及上报工作等。2011年至2013年,株洲市石峰区映*综合福利工厂(以下简称映*福利厂)、株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株洲**利工厂(以下简称淦田福利厂)、株洲市天桥冶炼厂(以下简称天桥冶炼厂)、天元区**璃灯饰厂(以下简称三龙玻璃厂)、天元区**璃灯饰厂(以下简称文凯玻璃厂)、株洲**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株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株洲和**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立公司)、株洲钢**盛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司)株洲**生纸厂等12家企业负责人在得知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可以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的形式向国家申报奖励资金的消息之后,先后找到被告人李**,希望其给予关照与帮助,使企业能够得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告人李**表示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的编辑工作,并介绍被告人黄**给各企业负责人,表示被告人黄**可以给企业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资料,各企业负责人出于需要被告人李**给予关照的心理下,都请被告人黄**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在各企业负责人与被告人黄**协商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提出需要5000元-10000元的资料编辑费,另外以企业停产、以及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不在国家淘汰门槛范围内等不符合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理由,明示或暗示需要给被告人李**关照费才能申报成功,向企业提出要奖励资金总额的5%至15%提成,上述企业出于需要被告人李**、黄**帮忙的心理,同意被告人黄**的要求并与之签订协议。在被告人黄**正式着手为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之前,被告人李**、黄**及言月园(李**前妻,另案处理)三人商量,由言月园负责制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料中的财务报表,被告人黄**将收取企业贿赂款的一半交给言月园作为报酬,以此形式达到感谢被告人李**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上给予关照的目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规避被告人李**、黄**及言月园的法律风险。在为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指示被告人黄**和各企业负责人伪造申报资料,期间,被告人黄**将伪造好的企业相关数据交给言月园编造财务报表。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李**、黄**、言月园为以上12家企业共获取奖励资金人民币3143.5万元,收取贿赂人民币321.5万元,被告人黄**另外收取资料费7.8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将其中的143.75万元送给被告人李**的前妻言月园以达到感谢被告人李**的目的,被告人黄**自己实得177.7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黄**伙同被告人黄*甲、黄*乙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899万元,事后,被告人黄*甲、黄*乙送给被告人李**、黄**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甲、黄*乙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甲退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50万元。株洲市攸县人民检察院追缴言月园赃款147.75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的身份证明材料、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被告人黄**、黄**、黄*乙的户籍证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文件、株**信委机构设置、职责文件、通**司、映**利厂等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通**司、映**工厂等企业的资金拨款书、环评资料、准产资料、纳税及电费资料、企业主体资料、被告人李**、黄**及言月园等相关人员往来的电子邮件复印件、被告人黄**及言月园之间银行流水及存款凭证、和立公司记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易某甲、马**、丁*、谢**、谢**、汪*、唐*、贺*、罗*、谭*、宾*、李**、李**、戴*、刘**、毛*、周*、王*、马**、傅*、邓*、郭*、冯*、易**、李**、刘**、李**、易**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言月园、唐**、易**、刘**、刘**、尹**、林**、张**、冯**、刘**、袁**、谢**、肖**、刘**的供述;被告人李**、黄**、黄**、黄*乙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综合科科长期间,负责对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明知通达公司、映**利厂等企业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条件,仍指使被告人黄**与被告人黄*甲、黄*乙及言月园、唐**、易**、刘**、刘**、尹**、林**、张**、冯**、刘**、袁**、李**等人伪造申报资料,并将虚假申报材料予以上报。被告人李**、黄**与上述企业共套取国家奖励资金达3143.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黄**伙同被告人黄*甲、黄*乙套取国家奖励资金899万元。被告人李**、黄**、黄*甲、黄*乙等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黄**为上述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并向上述企业索取贿赂款共计321.5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甲、黄*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黄**等人所起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黄**均系一人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宋**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有关事实、情节应予考虑:

1、公诉机关指控的12家涉案企业,其中6家企业是2011年依据财建(2007)873号文件进行上报,该部分的淘汰计划是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2、涉案企业至少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关闭企业的条件,关闭企业亦能获取一定的国家补偿,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给国家造成损失3143.5万元的犯罪金额持有异议;3、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非法所得1130余万元,此款项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4、被告人李**的职责就是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在审查过程中也未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二、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黄**索取贿赂款312.5万元的定性及犯罪事实有异议:

1、被告人李**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李**与被告人黄**并非利益共同体,亦未授意被告人黄**以其名义向企业索取任何款项。同时被告人李**也未与被告人黄**及其前妻共同商议过如何以编制申报资料向企业进行索贿的行为。在咨询协议的签订和具体分配比例上、费用的收取和分配上被告人李**都没有参与;

2、被告人李**未与其前妻言月园同谋商议从涉案的12家企业中以虚报资料的方式在请托人处收受好处。在被告人黄**根据与企业之间的协议获取利益后,虽然分给了言月园,但该款项一直在言月园的控制之下,被告人李**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且被告人李**与言月园已离婚,双方虽居住在一起,但经济都是独立的,言月园从黄**处获得的利益亦未告知李**;

本院查明

3、被告人黄**与言月园从企业所获得的好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一部分。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黄**应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黄**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系受李**之意,是被告人李**介绍黄**做资料,并授意可以“打擦边球”(即做假资料),才有了被告人黄**帮助企业做假资料的行为;

2、被告人黄**并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

3、从造成损失的原因分析,被告人黄**应为从犯。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黄**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1、被告人李**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故被告人黄**亦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没有与被告人李**同谋索取企业财物,黄**向企业收取费用是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因此不能成立索贿。

2、被告人黄**向言月园支付从企业收取的一半费用,系与言月园合作做资料的费用,被告人李**对此并不知情。被告人李**之所以对企业报的虚假资料予以通过并上报是为了在帮助朋友的同时也完成了自己的考核任务。

3、被告人黄**虽然在多分笔录中讲述李**明知其向企业收费并与言月园合作、五五分成的事,但在庭审过程中黄**对此内容予以否认,且起翻供行为具有合理之处;

4、被告人李**前妻言月园虽然在侦查机关做了有罪供述,但在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时均予以否认;

5、被告人黄**及言月园均不是被告人李**的特定关系人,被告人李**没有授意企业将财物给被告人黄**、言月园,且三人没有通谋实施上述行为;

6、被告人李**、被告人黄**、言月园并没有共同占有向企业获取的费用。

被告人黄*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黄*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亦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黄*乙没有通过本案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国家为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并给予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国家各级相关部门下文予以规范实施,包括国发(2007)15号文、财建(2007)873号文。2011年,相继下发财建(2011)180号文、**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建(2011)112号、湘财建便函(2011)24号、湘财建便函(2011)3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各级主管淘汰落后产能职能部门的职权、职责以及申报程序、要求。**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分工,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商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项目、严格审核、及时上报要层层落实到责任人,对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湘财建(2011)112号文规定:各级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财建(2011)180号文规定: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3、近3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株洲市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是2009年成立的一家副处级事业单位,受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负责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企业减排工作。根据株洲市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的职责分工,株洲市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综合科负责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09年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担任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处综合科科长,具体岗位职责:对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审查及上报工作、对已列入株洲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审查及上报工作等。2011年至2013年,株洲市石峰区映*综合福利工厂(以下简称映*福利厂)、株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株洲**利工厂(以下简称淦田福利厂)、株洲市天桥冶炼厂(以下简称天桥冶炼厂)、天元区**璃灯饰厂(以下简称三龙玻璃厂)、天元区**璃灯饰厂(以下简称文凯玻璃厂)、株洲**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株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株洲和**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立公司)、株洲钢**盛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司)株洲**生纸厂等12家企业负责人在得知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可以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的形式向国家申报奖励资金的消息之后,先后找到被告人李**,希望其给予关照与帮助,使企业能够得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告人李**表示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的编辑工作,并趁机介绍被告人黄**给各企业负责人,表示被告人黄**可以给企业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资料,各企业负责人出于需要被告人李**给予关照的心理下,都请被告人黄**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料。在各企业负责人与被告人黄**协商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提出需要5000元-10000元的资料编辑费,另外以企业停产、以及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不在国家淘汰门槛范围内等不符合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理由,明示或暗示需要给被告人李**关照费才能申报成功,向企业提出要奖励资金总额的5%至15%提成,上述企业出于需要被告人李**、黄**帮忙的心理,同意被告人黄**的要求并与之签订协议。在被告人黄**正式着手为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之前,被告人李**、黄**及言月园(李**前妻,另案处理)三人商量,由言月园负责制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料中的财务报表,被告人黄**将收取企业贿赂款的一半交给言月园作为报酬,以此形式达到感谢被告人李**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上给予关照的目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规避被告人李**、黄**及言月园的法律风险。在为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指示被告人黄**和各企业负责人伪造申报资料,期间,被告人黄**将伪造好的企业相关数据交给言月园编造财务报表。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李**、黄**为以上12家企业共获取奖励资金人民币3143.5万元,收取贿赂人民币321.5万元,被告人黄**另外收取资料费7.8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将其中的143.75万元送给被告人李**的前妻言月园以达到感谢被告人李**的目的,被告人黄**自己实得177.7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黄**伙同被告人黄*甲、黄*乙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899万元,事后,被告人黄*甲、黄*乙送给被告人李**、黄**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通**司、映**利厂因长期亏损停止生产,2009年,因株洲市石峰区修建铜霞路该两家公司的厂房被拆除,该两家公司获得拆迁补贴款1900余万元。2011年年底,通**司、映**利厂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黄*甲、黄*乙(黄*甲弟弟,曾担任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得知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有资金奖励政策,被告人黄*甲安排被告人黄*乙运作此事,被告人黄*乙通过其同学苏**找到被告人李**,请被告人李**在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一事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并介绍了通**司、映**利厂的基本情况,包括通**司生产电解铅,映**利厂生产粗铅,及两家企业厂房已于2009年被拆除的情况,被告人李**介绍被告人黄**为被告人黄*乙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要被告人黄*乙、黄**具体协商。随后,被告人黄*乙通过苏**再次约到被告人李**、黄**到株洲市荷塘区伟大国际茶餐吧商谈此事具体细节,被告人黄**从黄*乙处得知企业已停产被拆除,表明申请奖励资金有困难的情况下,询问被告人李**是否可以申请,被告人李**授意黄**可以打“擦边球”申请。之后,被告人黄**与被告人黄*乙、黄*甲签订了申请奖励资金的协议,被告人黄*乙先付被告人黄**1万元资料费,申报奖励资金成功之后另外付被告人黄**奖励资金总额12%的提成。2011年上半年,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通**司、映**利厂已于2009年被停产拆除及通**司是电解铅生线线,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条件,仍授意被告人黄**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必须使该两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被告人黄**与被告人黄*甲、黄*乙商量并实施伪造申报材料,包括立项资料、环评资料、2009年至2010年纳税资料及电力缴费发票等申报资料,并伪造该两家企业的产能,通**司虚报产能至20000吨电解铝,映**利厂虚报产能至25000吨粗铅。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产能、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两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两家企业获得奖励资金899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资料编辑费1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50万元分给言月园及被告人李**,被告人黄**及言月园将各分得50万元的情况都告诉了被告人李**。

2、2010年下半年,淦**利厂股东唐**、易**(均另案处理)得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便通过易**的姐姐易某丙找到被告人李**,询问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并向被告人李**介绍了淦**利厂的有关情况,包括厂址、产品、产能、产量和2007年已停产的情况,希望得到被告人李**的帮助与支持。被告人李**表明会给予关照,并告知若想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编辑资料很关键。唐**、易**表示不会做资料。被告人李**趁机介绍了被告人黄**帮该企业做申报资料。之后,被告人李**、黄**及唐**、易**到淦**利厂查看厂子有关情况,唐**、易**将企业的真实情况都进一步告诉了被告人李**、黄**。被告人黄**问被告人李**是否可以申报奖励资金时,被告人李**授意可以打“擦边球”,要被告人黄**把材料做符合申报条件。随后,被告人李**安排株洲县经信局必须将淦**利厂纳入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在被告人黄**与唐**、易**商谈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黄**以淦**利厂早已停产,申请有难度需要打点关系等理由要求唐**、易**给付其奖励资金的15%提成及资料编辑费1万元。唐**、易**考虑到厂子已于2007年停产及需要被告人黄**、李**关照的情况,答应了被告人黄**的要求。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淦**利厂已于2007年被停产,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条件,仍授意被告人黄**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必须使该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被告人黄**与唐**、易**分别实施伪造申报材料,包括将该公司的产能由5000吨改为30000吨、准产证、环评资料,2009年至2010年纳税资料及电力缴费发票等申报资料,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产能、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家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人民币490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人民币58万元、资料编辑费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29万元分给言月园以感谢被告人李**。唐**、易**等淦田福利股东将余下的钱私分。

3、2010年年底,天**炼厂副总经理刘**(另案处理)得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便通过石峰区经信局副局长方**(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李**,询问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并向李**介绍了天**炼厂的有关情况,包括厂址、产品为粗铅和电铅、产能为5000吨、2009年已停产的情况,被告人李**表示先去厂子看一下情况再说。随后,被告人李**在刘**陪同下查看了天**炼厂的情况,并表示厂子于2009年停产要申报奖励资金有难度,可以先将天**炼厂纳入淘汰计划,但想要成功申请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编辑资料重要,刘**表示不会做。被告人李**趁机介绍了被告人黄**帮该企业做申报资料。之后,刘**经公司总经理吴**商量决定请被告人黄**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被告人黄**与刘**洽谈的过程中,提出该厂已于2009年停产申报有困难,需要找相关主管人员协调关系,所以需要收取奖励资金总额15%的提成及资料编辑费1万元。刘**经与总经理吴**、副总经理汤**商量,考虑到申请有难度便同意了被告人黄**的要求并由其帮助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天**炼厂存在2009年被停产等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条件,仍授意被告人黄**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必须使该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被告人黄**与刘**商量并分别实施伪造申报材料,包括被告人黄**授意刘**伪造2009年、2010年纳税资料及电力缴费发票等申报资料,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纳税、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家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人民币82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人民币12万元、资料编辑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6万元分给言月园以感谢被告人李**。

4、2011年年初,三龙玻璃厂法人代表尹**(另案处理)、文*玻璃厂法人代表刘**(已病故)通过天元区三门镇企业办主任李*乙得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便通过天元区经信局企业管理科科长宾*找到被告人李**,询问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刘**、尹**随宾*一起到了被告人李**办公室,刘**、尹**分别向被告人李**介绍了厂子的有关情况,包括厂址、产品为玻璃灯饰产品等情况,被告人李**表示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编辑资料很关键,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刘**、尹**表示不会做资料。被告人李**趁机介绍了被告人黄**帮该两家企业做申报资料,并当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黄**过来与刘**、尹**见面。之后,被告人李**、黄**及刘**、尹**、宾*等人到市经委旁边一家店子同桌吃饭,一起商谈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事宜。在饭桌上,刘**、尹**各自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生产产品为玻璃灯饰、产能等情况向被告人黄**做了介绍。被告人黄**得知两家企业生产玻璃灯饰产品之后,对刘**、尹**以及在场的被告人李**和宾*说玻璃灯饰企业不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范围之内,要生产平板玻璃的企业才能申报,除非把资料做成小*拉或格法生产的平板玻璃,才符合淘汰范围。刘**、尹**就请被告人黄**把申报资料做得符合要求,并表示到时候会感谢被告人黄**。被告人李**也要求被告人黄**变通处理,把资料做的符合要求,被告人黄**当即同意。等被告人李**及宾*等人离开,被告人黄**以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难度大、申报奖励资金的事还要找人帮忙,到时候还要感谢相关部门的人等理由向刘**、尹**提出要每人先给黄**1万元的资料费,申报成功后要按实际奖励资金总额的15%提成给被告人黄**。刘**、尹**出于想得到奖励资金的原因,另外被告人黄**是被告人李**介绍的人,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事后答应了被告人黄**的要求。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该两家企业生产设备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条件,仍授意被告人黄**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包括伪造该公司的产能产品为3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生产设备、立项手续、准产证,使该两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产能、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两家企业各自获得奖励资金人民币49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人民币14.1万元、资料编辑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7万元分给言月园以感谢被告人李**。

5、2012年年初,被告人李**和石峰区经信委相关人员到明**司考察,告之明**司实际控制人林**(另案处理)国家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政策,问林**是否申报,林**表示可以申报,但不知如何申报,被告人李**趁机将被告人黄**介绍给林**,要其直接和被告人黄**联系。随后,林**与被告人黄**商谈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事情,被告人黄**得知明**司是一家铜带、铜条加工企业。在被告人黄**到明**司实地察看的过程中,被告人黄**告诉林**因为明**司属铜行业,所以申报奖励资金的生产设备是密闭鼓风炉,但明**司没有密闭鼓风炉铜冶炼的相关设备,申请有难度。林**请被告人黄**想办法。黄被告人桂*告诉林**帮助其申报奖励资金首先要付1万元资料费,另外还得付10%提成,被告人黄**告诉林**这其中有感谢被告人李**的费用,林**答应了被告人黄**的提成。随后,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明**司没有密闭鼓风炉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条件,仍授意被告人黄**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使该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被告人黄**伪造申报材料,包括虚造4台6平方密闭鼓风炉铜冶炼工艺及设备以及1.2万吨的年产能,并对明**司的企业营业执照、立项文件、技改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相关申报资料进行了伪造。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纳税、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家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人民币368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人民币36.8万元、资料编辑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18.4万元分给言月园以感谢被告人李**。

6、2010年,鑫**司股东张**(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李**授意下找被告人黄**为鑫**司申请搬迁项目奖励资金,结识了被告人黄**,最后项目奖励申请失败,被告人黄**收取资料费10000元。2011年,被告人李**再次授意张**找被告人黄**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再次失败。2012年年初,2012年度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奖励项目启动,张**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又找到被告人黄**,请被告人黄**帮鑫**司申请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告人黄**告诉张**炼锌行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工艺设备是竖罐炼锌,但其公司并没有该设备,意思鑫**司要申请到奖励资金必须伪造申报材料。随后和张**达成申请奖励资金的协议,另收奖励资金总额的10%提成,因为2010年已收过资料费,此次免除。2012年上半年,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该家企业生产设备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条件,仍授意被告人黄**及张**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去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包括伪造该公司的生产设备为竖罐炼锌、2.2万吨锌冶炼技改项目立项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评批复等申报资料,使该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产能、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家企业各自获得奖励资金人民币337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19.5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10万元分给言月园以感谢被告人李**。

7、2010年,鑫**司实际控制人冯**(另案处理)经被告人李**介绍找到被告人黄**做清洁能源生产项目奖励资金申报,结识了被告人黄**,但最后申报失败,被告人黄**只收取了冯**8000元资料费。2012年度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项目启动后,冯**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再次找到被告人黄**,由被告人黄**负责帮其申报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随后被告人黄**与冯**商谈确定由被告人黄**为其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告人黄**收取奖励资金6%的提成,资料费因为2010收取过免除。在2012年2、3月份,被告人黄**着手为鑫**司申报资金的时候,被告人李**、黄**及冯**三人在炎帝广场一家饭店吃饭,再次商谈申报奖励资金事宜,被告人李**在明知鑫**司属于锌行业企业,没有竖罐炼锌设备不能申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仍交代被告人黄**为鑫**司把申报资料做好,要做成竖罐炼锌符合文件的要求,被告人黄**表示会按文件要求做好。随后通过被告人李**的授意,被告人黄**、冯**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去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包括伪造该公司的生产设备为1.6万吨竖罐炼锌设备、立项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申报资料,使该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产能、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家企业各自获得奖励资金人民币245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人民币14.7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7.35万元分给言月园以感谢被告人李**。

8、2011年上半年,和**公司法人代表刘**、股东袁**(均另案处理)得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便通过醴**信局副局长王*找到被告人李**,询问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并向被告人李**介绍了和**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厂址、产品为电解锌、2010年已停产的情况,被告人李**表示先去厂子看一下情况再说,并介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需要做申报资料,刘**、袁**都表示不会做,被告人李**就把被告人黄**介绍给刘**、袁**,由被告人黄**帮和**公司做资料。之后,刘**、袁**邀请被告人李**、黄**到和**公司现场查看厂子情况,刘**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黄**对刘**、袁**提出该厂已多年没有生产,并且生产设备属于电解锌设备,不属于文件规定锌行业的淘汰设备。刘**请被告人黄**、李**给予关照,使和**公司申请到奖励资金,被告人李**表示和**公司生产电解锌虽然不符合180号规定的申报要求,但被告人黄**可以在做资料的时候把和**公司的申报资料做成竖罐炼锌,使和**公司顺利申请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随后在黄**与刘**、袁**洽谈淘汰落后产能事宜的过程中,提出该厂已停产多年,且淘汰设备不属于文件规定的淘汰门槛之列,申报有困难,需要找相关主管人员协调关系,所以需要收取奖励资金总额10%的提成及资料编辑费1万元。刘**、袁**考虑到申请有难度,便同意了被告人黄**的要求并请其帮助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被告人黄**表示会尽最大努力申请奖励资金,可以将和**公司产能做成1万吨。随后,被告人黄**又以需要解决被告人李**和醴陵市的华盛电瓷厂、均楚高压电瓷厂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经济问题需要钱为由,提出将和**公司年产量做成1.5万吨,超出1万吨以外的产量所获得的奖励资金用来解决被告人李**和华**厂、均楚高压电瓷厂的经济纠纷。刘**、袁**同意了。随后,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和**公司有已于2010年被停产及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文件淘汰门槛范围之列,有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奖励资金条件的地方,仍授意被告人黄**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必须使该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被告人黄**与刘**、袁**商量伪造申报材料,包括被告人黄**将生产经营范围从电解锌生产改为金属锌生产、公司设备虚报为日产15000吨、虚增3套竖罐炼锌设备,并伪造工商营业执照、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税务登记证、准产证、醴**委会的一份关于年产1.5万吨的立项批复、近三年的电力发票。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纳税、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家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人民币230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人民币55.4万元、资料编辑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10万元分给言月园10万元以感谢被告人李**。

9、2012年5月的一天,株洲钢**盛分公司负责人李**(另案处理)得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便通过株**信局副局长程远见找到被告人李**,询问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并向被告人李**介绍了长**司的有关情况,包括中频炉轧钢、炼钢的情况,被告人李**介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需要做申报资料,李**表示不会做,被告人李**趁机将被告人黄**介绍给李**,由被告人黄**帮长**司做资料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之后,李**约被告人黄**到长**司现场查看厂子情况,李**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在被告人黄**与李**洽谈淘汰落后产能事宜的过程中,提出申报需要找相关主管人员协调关系,所以需要收取奖励资金总额8%的提成及资料编辑费2万元。李**认为被告人黄**是李**介绍过来的,成功可能性大,便同意了被告人黄**的要求并由其帮助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随后,在被告人黄**着手制作申请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明知长**司生产设备为中频炉,不符合国家文件淘汰门槛要求,仍授意被告人黄**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申报资料,使该家企业的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被告人黄**与李**伪造申报材料,包括伪造淘汰设备30吨电弧炉1台、虚增产能至20万吨、伪造立项批复与环评资料。同时,被告人黄**根据其伪造的纳税、销售量等数据指使言月园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表,申报资料递交到被告人李**处审查的时候,被告人李**明知该家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仅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予以上报,最终该家企业获得2013年度奖励资金人民币142.5万元。事后,被告人黄**得感谢费11万元、资料编辑费2万元,被告人黄**将其中的6万元分给言月园以感谢被告人李**。

10、2011年初,株洲市经信局下发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在明知刘**的株洲县昭陵卫生纸厂在2007年已停产,已没有任何生产设备,不符合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况下,株**信局局长肖**(另案处理)安排株**信局的工作人员谢**(另案处理)先征求被告人李**的意见,被告人李**带人到昭陵卫生纸厂看了现场,表示可以申报,并且报大一点产能可以多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据此,株**信局同意了刘**的请求,将昭陵卫生纸厂列入上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同时为了解决株**信局的经费缺口,经局集体研究,让刘**多申报产能一万吨,获得得奖励资金实行五五分成。申报材料经株洲市经信委审查后逐级上报,最后昭陵卫生纸厂获取了243万元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刘**送给株**信局120万元。在此过程中,刘**先是请醴陵市的一个姓钟的为其做申报资料,在奖励资金到位后,姓钟的与刘**发生矛盾,姓钟的不愿再为刘**服务,但奖励资金到位后,还有一些后续资料要做,以应付相关部门审计和核查。被告人李**就介绍了被告人黄**为刘**做后续资料,被告人黄**则向刘**索要了7万元的费用。被告人黄**拿到该7万元以后,在被告人李**的授意下,拿出约3万元为被告人李**老家株洲县仙井乡雷家桥村修路购买水泥。

案发后,被告人黄*甲、黄*乙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甲在检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45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甲向本院退缴赃款100万元,共计退缴赃款550万元。株洲市攸县人民检察院追缴言月园赃款147.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的身份证明材料、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被告人黄**、黄**、黄*乙的户籍证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文件、株**信委机构设置、职责文件、通**司、映**利厂等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通**司、映**工厂等企业的资金拨款书、环评资料、准产资料、纳税及电费资料、企业主体资料、被告人李**、黄**及言月园等相关人员往来的电子邮件复印件、被告人黄**及言月园之间银行流水及存款凭证、和立公司记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易某甲、马**、丁*、谢**、谢**、汪*、唐*、贺*、罗*、谭*、宾*、李**、李**、戴*、刘**、毛*、周*、王*、马**、傅*、邓*、郭*、冯*、易**、李**、刘**、李**、易**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言月园、唐**、易**、刘**、刘**、尹**、林**、张**、冯**、刘**、袁**、谢**、肖**、刘**的供述;被告人李**、黄**、黄**、黄*乙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黄**、黄**、黄*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四人均犯有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对其明知涉案的12家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述其在初审淘汰落后产能资料过程中徇私舞弊,不仔细审核就予以上报。被告人黄**、黄**、黄*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因各被告人对其滥用职权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故对认定该项犯罪事实的证据不作详细分析。

被告人李**、黄**对起诉书指控其二人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本院认定被告人李**、黄**犯受贿罪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12月5日笔录中供述“我给言月园50万元之后不久的一天,李**约我到解放街一个茶楼里面打麻将,在茶楼门口我跟李**说黄*乙那里还不错,给了我100万元,我拿了50万元给所长(我一般叫言月园为所长,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李**听后一边摇手一边说你们的事情别和我讲,后来我们就进去打牌去了”

2015年1月28日笔录中供述:“我发现申报资料中有一项内容是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我马上想到财务报表可以找言月园来做,如果做业务得了钱正好可以通过言月园做报表的方式来感谢李**为我介绍了业务。我又把想请言月园做报表的想法和李**讲了,李**要我和言月园去商量就是的。之后我找到言月园商量,要她帮我做财务报表,所得提出的50%打给她。(具体什么地方讲的记不清楚,好像是在一起散步的时候讲的)”。与言月园2015年1月22日所作供述相互印证‘在黄**向李**提出要言月园做财务报表并以此支付费用的名义感谢李**后,李**回家便将此事告知言月园,并要言月园与黄**去商量’。同时被告人黄**还供述“在2011年奖励资金下来之前,我为了证明我会如数将提成给李**与言月园,我带着我与几家企业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复印件到李**家里,在他们家吃了晚饭,饭后我们在客厅聊了一下提成比例的事,并将几份协议书给李**和言月园看,同时讲到时候如果企业按比例付钱,我不会隐瞒会如数给他们钱。李**就讲,费用的事情和言月园讲就是的,收费问题上要灵活处理,不要与企业把关系搞僵了。”“我给言月园50万元之后不久的一天,李**约我到解放街一个茶楼里面打麻将,在茶楼门口我跟李**说黄*乙那里还不错,给了我100万元,我拿了50万元给所长(我一般叫言月园为所长,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又过了一段时间的晚上,我准备把当天钓的鱼送给李**,李**讲他在东湖公园散步,要我到东湖公园去,我到了后看到李**和言月园在一起。李**对我讲,你收费收的太高了,以后要把收费标准降低,言月园也符合了两句,意思是要我收低点。”

2015年1月30日笔录:侦查人员问“你给言月园打款156万余元,你都告诉李**了吗?”黄答曰“我告诉过李**黄某乙给钱的那一次,前面已经讲过了,当时我和李**讲已经给了50万元给言月园,他估计回避这个话题,要我不要和他讲这些事。所以我知道他的心思,他是想通过言月园来收钱,又不想把自己和收钱的事联系起来。如果他不想收钱,他肯定会要言月园把钱退给我的。”

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明知并默许其前妻言月园收受好处的事实。

2、同案人言月园的供述(2015年1月22日笔录):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吃完晚饭后,我和李**一起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看了一会儿电视后,李**对我说‘我介绍了几个编制企业项目资料的业务给老*(指被告人黄**)做,如果老*找你帮他做会计报表资料,你帮他做就是,需要他提供什么资料数据你要他提供,至于怎么收费、收多少钱,你和老*自己去商谈’第二天,黄**打电话跟我说他有点事情想跟我见面谈一下,问我有时间没有。我知道黄**打电话给我是谈合作做项目资料的事情,我告诉他现在没有时间,要不晚上约个时间一起散步见面谈之后,我和黄**在位于荷塘区合泰路的东湖公园一起散步。在散步过程中,黄**跟我说‘最近跑了几家企业,可能会接到一些企业的申报资料做,其中涉及企业财务的部分,主要是做会计报表资料,因为我不懂财务,希望你能跟我合作,帮我做企业财务的这部分资料’因为昨天晚上李**跟我讲过他为黄**介绍了几家编制企业项目资料的业务,黄**可能会找我做会计报表资料的事,并且我和黄**之间也比较熟。我听黄**这样讲就对他说,可以,只要你能够提供企业的数据资料,我就可以做出来(之后就是关于黄**与言月圆商量如何编制财务报表的细节)。接着黄**就跟我谈劳务费用的问题,他说‘做这个项目资料我也不知道能收多少钱,收不收的到钱也不一定,也可能会白做。’接着又说‘企业的费用金额现在还不能确定,我也不能按每个企业固定给你一个确定的费用金额,要不就按比例,二一添作五对半分成怎么样,反正我不会亏待你的’。听黄**这样讲我就跟他说我们都是老朋友了,随便吧,有钱就给,没钱不给,我不会太计较的”。该份供述,与被告人黄**的供述中关于商量编制财务报表的细节基本一致(包括商量的时间、地点等)

“2012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黄**打电话给我说,企业给的资料劳务费快要到账了,约我和李**见个面,我就要他到我们家里(当时我和李**还共同居住在建宁街徐家桥的房子里)吃晚饭,饭后再谈事情。当他晚上吃完晚饭后,黄**和李**坐在客厅沙发上边看电视边谈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到位的情况,当时我在厨房洗碗,他们谈话的内容我听的不是很清楚。洗好碗后,我也坐到客厅沙发上看电视,当时黄**和李**两人正好谈到了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费用的事情。当时黄**说‘我跑了几家企业,按合同收费可能有难度,有的企业爽快可能会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有的企业有些含糊会要在合同约定的比例上进行扣减,到底每个企业最后能收到多少钱,我的心里也没有底。还要看和企业的商谈情况了’说完,黄**从他身上咖啡色夹克外衣的口袋里,掏出了3、4份2011年他跟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拿给我和李**看,但我现在记不清是哪几家企业。我看了下黄**与这几家企业签订的合同,收费都是按比例签的,合同的收费比例大约是在5%-10%的范围内。李**看了看这些合同协议后,就对黄**说‘企业不愿意付那么多那就少收一点,不要把关系搞的太僵了’同时李**还对我说收费的事情和老黄两个人搞清楚就行了”。该供述内容与被告人黄**所作的关于在2011年奖励资金下来之前带协议书去李**家中商谈的内容基本一致。

“2012年1月,黄**将映**司和通**司支付的100万元钱从中分了50万元钱给我。收到这50万元钱后,我觉得我仅仅只编制了一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不多,却一次性分得了50万元,没想到能收这么高的费用,我回到家就跟李**说映**司和通**司获取了奖励资金后付给了老黄100万元,老黄通过银行将其中的50万元钱付给了我,做一次资料怎么会有这么多的钱?李**听后,当时就对我说‘老**的这个资料费确实太高了,以后要把收费降下来,你跟老黄将,以后不要向企业收这么多钱了。另外,你找个时间约下老黄,我跟他讲一下这个事情’。过了几天,我就约好黄**一起到东湖公园散步,李**就对黄**讲‘以后要降低收费标准,做这种项目资料收这么高的费用有点说不过去。’我在旁边就插了句话说‘收的费用也确实太高了,还是要降低收费标准,这样要好些。以后我们收个3%-5%就可以了,或者商谈一个固定价格,资料费收的高不太好。”“黄**将这50万元(映**司、通**司付给黄**100万元后,黄**将其中50万元分给了言月园)分成款付到了我的建行账户后,我就告诉了李**这件事情,对这50万元的处理,当时李**就对我说,把钱投入到股市,比把钱放在银行账户上要安全些,也能带来一定的收益。”该供述与被告人黄**所作的关于收到映**司、通**司100万元费用后,被告人李**及言月园提出所收费用过高,要降低收费标准的内容基本一致。

同案人言月园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黄**为感谢李**而找言月园做财务报表并与言月园商量如何收费的问题,同时证实被告人李**对于黄**请言月园编制财务报表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事情是明知的。亦证实,被告人李**对于被告人黄**在收到通**司、映**司100万元后将其中50万元打款给言月园是知情并默许的。

虽然被告人李**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事实均予以否认,但被告人黄**及同案人言月园的供述与辩解均能够证实,被告人李**介绍被告人黄**为企业编辑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资料,并利用其职权对被告人黄**编辑的资料中的虚假部分不予审查而上报,帮助企业套取国家奖励资金。同时通过黄**以咨询服务的名义向企业索取好处,然后通过其前妻言月园收取好处。

在言月园的供述及被告人黄**的供述中有3处细节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明知并默许其前妻言月园收受好处的事实:1、在黄**的供述中多次提到“我给言月园50万元之后不久的一天,李**约我到解放街一个茶楼里面打麻将,在茶楼门口我跟李**说黄*乙那里还不错,给了我100万元,我拿了50万元给所长(我一般叫言月园为所长,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能够证实被告人黄**对于此情节记忆深刻,并非捏造事实;2、被告人黄**及言月园均供述在2011年奖励资金下来前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黄**带着其与几家企业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复印件到李**家里,在李**家吃了晚饭,饭后在客厅聊了关于提成比例的事,并将几份协议书给李**和言月园看,同时讲到时候如果企业按比例付钱,我不会隐瞒会如数给他们钱。能够证实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黄**及言月园索取企业好处的事实。3、被告人黄**及言月园均供述,在收取通达公司、映**司100万元后,被告人李**及言月园觉得收取的费用过高,之后三人在东湖公园散步时,被告人李**对被告人黄**讲收取企业的费用过高,要降低收费标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同案人言月园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其当庭的陈述与其2015年1月22日的供述均不一致,同时提及其翻供的理由是其受到疲劳审讯后才在1月22日作的有罪供述,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在庭审中,言月园对于之前所作供述中关于某日晚饭后三人在自己家中商量如何收费、在东湖公园散步时被告人李**对被告人黄**讲收取企业的费用过高,要降低收费标准,被告人李**在场的情况均予以否认,讲当时的情况被告人李**均不在场,李**对此并不知情。而在本案2015年9月24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黄**对于上述情景中被告人李**均在场的事实并未否认,仅否认了当时的谈话内容。由此证实,言月园当庭所作供述并不属实,其在2015年1月22日所作供述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黄**为12家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滥用职权,授意被告人黄**为企业编辑假资料,帮助企业获取奖励资金人民币3143.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黄**伙同被告人黄*甲、黄*乙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899万元,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黄**、黄*甲、黄*乙犯滥用职权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宋**提出涉案企业至少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关闭企业的条件,关闭企业亦能获取一定的国家补偿,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给国家造成损失3143.5万元的犯罪金额应予核减以及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非法所得1130余万元,此款项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黄*甲、黄*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在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负责为多家企业编制虚假资料,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黄*甲系从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550万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黄*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乙在此次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乙的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李**、黄**在滥用职权为企业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同时,共同收取企业贿赂款人民币321.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黄**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黄**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系非国家工作人员,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黄**均系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黄*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黄*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7.7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黄*甲退缴的赃款5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甲犯罪所得赃款249万元,上缴国库。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监视居住105日,折抵刑期53日)。被告人黄**的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监视居住107日,折抵刑期54日)。上述罚金、犯罪所得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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