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澂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2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溪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陈**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