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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禄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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