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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禄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朱**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要求对徐**等人滥伐林木的经济损失重新进行鉴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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