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张**不服提出上诉,定西**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定中刑二终字第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22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9日,甘肃省定西**民法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89分。从事监区业务劳动,获奖分200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教员。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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