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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冯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另案处理)、钱*(男,四川省通江县铁溪镇梨坪沟村人,另案处理)以21800元购买了三元**学堂坡小组黄*甲自留山(小地名:蒲家梁上)、8000元购买了黄*乙自留山(小地名:堰塘后头)、4500元购买了冯某甲自留山(小地名:堰塘后头),并用上述人等八户的林权证申办了蓄积122立方米的林木采许可证手续。于2014年2月至8月,冯某某、钱*聘请人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了大量采伐,并将木料出售。经鉴定,冯某某、钱*共采伐林木665根,折合林木蓄积102.173立方米,除去其中有18立方米有采伐许可证,造成实际滥伐林木蓄积达84.173立方米。

三元镇农综站主要管理农业和林业两大块工作。在冯某某以黄*乙等八户人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被告人张某某不按《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正确、认真履行自己对森林资源的监管职责,在没有实地踏查的情况下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上签字同意,使之林木采伐许可证得经顺利办理。后明知冯某某办有100多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重点管控,特别是2014年6月17日已得知伍家垭村学堂坡一带可能有滥伐林木的消息后,也只停留在口头简单安排,以致在冯某某、钱*长达7个月的采伐过程中没有人去检查、阻止,开展有效的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三元镇天保站与三元镇农综站合署办公,业务上受农综站及县天保中心的领导,被告人李*某不按《镇巴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正确、认真履行自己对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职责,和下属人员一起巡山不到位,不深入,在2014年2至8月14次巡山到三元镇伍家垭村片区,却没有发现冯某某、钱*的滥伐林木行为,特别是在2014年6月17日三元镇农综站召开的林业专题会议上,从张某某的发言中已得知伍家垭村学堂坡组可能有滥伐林木的消息后,仍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去实地查看,仍巡山流于形式。张某某和李*某到2014年10月份才去现场查看,但为时已晚,冯某某他们已采伐完毕,造成了滥伐林木84.173立方米。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李**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冯某某(已判刑)、钱*(已判刑)以21800元购买了三元**学堂坡小组黄*甲自留山(小地名:蒲家梁上)、8000元购买了黄*乙自留山(小地名:堰塘后头)、4500元购买了冯某甲自留山(小地名:堰塘后头),并用上述人等八户的林权证申办了蓄积122立方米的林木采许可证手续。于2014年二月至八月,冯某某、钱*聘请人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了大量采伐,并将木料出售。经鉴定,冯某某、钱*共采伐林木665根,折合林木蓄积102.173立方米,除去其中有18立方米有采伐许可证,造成实际滥伐林木蓄积达84.173立方米。

三元镇农综站是管理农业和林业的内设机构。在冯某某以黄*乙等八户人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被告人张某某不按《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正确、认真履行自己对森林资源的监管职责,在没有实地踏查的情况下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上签字同意,使之林木采伐许可证得经顺利办理。后明知冯某某办有100多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重点管控,特别是2014年6月17日已得知伍家垭村学堂坡一带可能有滥伐林木的消息后,也只停留在口头简单安排,以致在冯某某、钱*长达7个月的采伐过程中没有人去检查、阻止,开展有效的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三元镇天保站与三元镇农综站合署办公,业务上受农综站及县天保中心的领导,被告人李*某不按《镇巴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正确、认真履行自己对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职责,和下属人员一起巡山不到位,不深入,在2014年二月至八月14次巡山到三元镇伍家垭村片区,却没有发现冯某某、钱*的滥伐林木行为,特别是在2014年6月17日三元镇农综站召开的林业专题会议上,从张某某的发言中已得知伍家垭村学堂坡组可能有滥伐林木的消息后,仍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去实地查看,巡山仍流于形式。张某某和李*某到2014年10月份才去现场查看,但为时已晚,冯某某他们已采伐完毕,造成了滥伐林木84.173立方米。

另查明,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被告人张某某、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罪犯冯某某、钱某已被本院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和二年有期徒刑。

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滥伐林木的现场位于三元镇伍家垭村学堂坡组黄*甲、黄*乙、冯**的自留山林(小地名叫蒲家梁上和堰塘后头)内,以及现场的方位、残桩情况。

2、鉴定意见书,证实冯某某、钱*等人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84.173立方米。

3、任职文件,证实张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以来任三元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站长。李*某于2013年1月5日以来任三**保站负责人,2014年1月与县天保中心签订了《镇巴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镇天保管理站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个人管护范围是三元镇太坪、狮儿坝、凉桥。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身份信息。

5、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案,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6、冯某某申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资料、镇巴**安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冯某某和钱*用伍家垭村村民的林权证以修公路为名共办理了11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其中黄*乙、袁**、袁**、冯**、冯**各18立方米、冯某丁2立方米、冯**14立方米、冯某己6立方米)。但他们批甲砍乙,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作业,所采伐的林木中只有黄*乙的18立方米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另外黄*甲的水井湾林木被采伐的8.430立方米不属冯某某、钱*所为,所以要除去上述两笔,冯某某、钱*实际滥伐林木数量为84.173立方米。

7、林业工作站及天保站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证实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其职责之一是“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镇天保管理站的主要职责“一是协助镇林业站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确定巡山路线,明确责任人;二是对各村的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是协助镇林业站维护本辖区的天然林资源安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上报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天保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对县天保中心及镇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8、巡山记录,证实李某某2014年二至八月每月巡山都在17天以上,多次和杜某某一起巡山到伍家垭村,但巡山不到位、不仔细,了解情况不深入,致使记录中反映出未发现冯某某、钱*在伍家垭村有滥伐林木行为。

9、三元镇农综站林业专题会议记录三份,证实在2014年6月17日的会议上,从张某某的发言中反映出伍家垭村天观堂、学堂坡一带有滥伐林木出售的情况,当时李**也在场,但此二人会后并没去实地检查、制止,以致冯某某、钱*的滥伐行为持续到2014年8月才结束。从会议上反映出,张某某、李**后接到村民举报才引起他们的重视,去实地查勘后,发现问题大,才于2014年10月28日向三元森林派出所王长江移交情况,要求查处。

10、证人黄**、李**、冯*甲证言,证实2014年初,黄**以8000元将学堂坡堰塘后头自留山,李**以21800元将蒲家梁上山林、冯*甲以4500元将堰塘后头山林卖给了冯*某和钱*采伐,并签有协议,由他们自己办手续。

11、证人李*、钱*某证言,证实他们于2014年先后去三元镇伍家垭村给冯某某、钱*砍伐过木料,在砍伐中没有任何政府干部去检查、监督和阻止过。

12、证人张某某(村支书)证言,证实他帮冯某某到三元镇去办过林木采伐手续。从2014年2月份起,冯某某他们在学堂坡陆续采伐的有七八个月时间,镇上林业干部是否到现场去检查、制止过他不清楚。

1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伍家垭村是他的巡山片区,他和李某某巡山到过此区域,但未到过冯某某滥伐林木的现场。

14、证人冯某某、钱*证言,证实冯某某与钱*是做木料生意的合作伙伴,他们2014年初买了三元镇伍家垭村黄*甲、黄*乙、黄*丙的山林,请人于2014年二至八月进行了采伐,共采伐了102.173立方米林木,只有砍黄*乙的18立方米办有手续,造成滥伐林木84.173立方米。在采伐过程中未见到镇上干部去检查、监督和制止过。

本院认为

15、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冯某某、钱*因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二年。

1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三元镇机构改革后,林业站并入了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农综站主要管理农业和林业两大块工作。管理林业的职责与《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一致。农综站与镇天保站是合署办公,天保站的业务受农综站、镇政府与县天保中心、林业局的双重领导。冯某某以黄*乙等8户人的林权证办采伐证手续的情况他清楚,是他签字后由谭**具体办理的,但他没有按《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正确、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没有实地踏查的情况下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上签字同意办理,后明知冯某某办有100多立方的采伐许可证,没有重点管控,特别是2014年6月17日已得知伍家垭村学堂坡可能有滥伐林木的消息后,也只是简单口头安排,以致在冯某某、钱*长达7个月的采伐过程中没有人去检查、阻止,开展有效的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到2014年10月份才和李某某去查看,发现问题严重,遂向镇领导汇报,将线索移交巴**派出所,但为时已晚,已造成了冯某某他们滥伐林木84.173立方米。

1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镇天保站实行站长负责制,所以站长既要对自己的管护片区负责,又要对全镇的所有森林管护负责。天保站的主要职责见《镇巴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业务上受镇农综站和县天保中心领导。他2013年1月5日以来任三**保站负责人,2014年与县天保中心签订了《镇巴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镇天保管理站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他对三元镇所有森林资源负有监管职责,却不按《镇巴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正确、认真履行他的职责,领导下属巡山不到位,不深入,在2014年二至八月14次巡山到伍家垭片区,却没有发现冯某某、钱*的滥伐林木行为,特别是在2014年6月17日三元镇农综站召开的林业专题会议上,从张某某的发言中已得知伍家垭村学堂坡组可能有滥伐林木的消息后,仍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去实地查看,巡山流于形式,以致在冯某某、钱*长达7个月的采伐过程中没有人去检查、阻止。到2014年10月份才和张某某去查看,发现问题严重,遂向镇领导汇报,将线索移交巴**派出所,但为时已晚,已造成了冯某某他们滥伐林木84.173立方米。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林业监督管理职能,却履职不到位,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破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某、李**犯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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