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雷亚武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王**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陕南移民开始后,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洋县戚氏**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被告人雷某某为移民专干。

2011年下半年一天,洋县移民办工作人员巩某某给戚氏镇移民专干雷某某和王*甲打电话,要求上报2011年度的移民搬迁户台账,巩某某通知上报的标准是:2010年动工及2011年竣工、修建的、集中安置30户以上、移址新建、户与户之间半径不超过200米、公路沿线不超过1公里、面积不超过3间、高度不超过2层半。王*甲接电话后给雷某某汇报,雷让给分管领导汇报后上报。后王*甲电话告知五郎庙村文书闫*甲,闫*甲到戚氏镇被雷某某告知:县上给五郎庙下达200多户陕南移民任务,数字大,你们沿公路边修好的距离近的连成片的新房屋统计上报。后闫*甲将沿公路两边的、建房时间从2005年到2011年的203户上报到戚氏镇。戚氏镇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确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没有按搬迁对象条件申报对象,没有公示,将五郎庙村上报的203户移民搬迁对象上报到县移民办。

2012年1月份,洋县移民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复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在2012年2月20日至3月底对2011年度的陕南移民搬迁对象进行审定复核。刘某某和雷某某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上报的203户移民搬迁对象审定复核。

2012年4月27日,洋县召开2011年度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检查反馈意见会,要求各镇调整上报台账。后戚氏镇重新确定陕南移民搬迁对象160户。闫某甲整理了160户的申请书、审定表、户籍等台账,后将160户的台账资料交给了王**。雷某某对五郎庙村上报的160户台账资料不闻不问,不审查把关。王**将160户的台账资料交给刘某某初审,刘某某不进行初审,让王**替他找苟某某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县移民办。

2012年5月7日,洋**民办召开全县各镇镇长和移民专干培训会议。强调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标准政策:2011年6月5日以后修建,进入台账的户均30000元,因扶贫、代赈、灾后等移民在2011年实施的不够30000元的补足30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的各种移民按照渠道不变、资金不乱的政策,还是按各渠道补助,以前没有参加任何政策加入到陕南移民搬迁的户,按代赈移民对待并补助。要求各乡镇按照会上移民搬迁补助发放标准重新整理相关台账上报。刘某某没有按照会议要求重新整理台账上报,而将原上报的160户陕南移民花名册上报到县移民办。经查证,上报的160户陕南移民搬迁对象中,符合陕南移民搬迁条件的扶贫移民只有3户。

2012年7月9日,洋县移民办下发8号文件。明确要求: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办拨付到各镇财管所“陕南移民”专项资金账户,镇财管所、移民办再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兑付到移民户的粮食直补卡上。兑付前,镇、村要在XX村XX户XX村进行公示,严禁通过村、组兑付或以实物等其他形式抵扣,不能将移民户建房补助资金截留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到户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户。2012年7月份,2011年度戚氏镇五郎庙村的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下拨到戚氏镇财管所后。刘某某没有按照要求将这些补助款打到移民搬迁户的惠农卡上,而是通知五郎庙村文书闫*甲将147份存单领回到村上。闫*甲将这147份存单共计4482000元的陕南移民补助款领回村上后,共计发放了417000元,剩余4065000元被五郎庙村截留。后五郎庙村在截留的陕南移民补助款中支出700000元用于社区建设,支出1300000元用于环境整治。五郎庙村套取搬迁补助款的事曝光后,县移民搬迁办收回2065000元。五郎庙村套取截留陕南移民搬迁补助的事件被多家媒体刊登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之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处。

被告人雷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雷某某玩忽职守情节显著轻微,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免于刑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案发前均系洋县戚氏镇人民政府干部,刘某某任该镇副镇长。2011年8月份,洋县戚氏镇人民政府成立陕南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副组长,被告人雷某某为该镇陕南移民专职干部并联系移民办。

2011年下半年一天,洋县移民办工作人员巩某某给戚氏镇移民专干雷某某打电话要求上报2011年度的移民搬迁户台账,因电话未打通,巩某某给协助雷某某开展移民搬迁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王*甲打电话通知,并告知上报的标准是:2010年动工、2011年竣工以及2011年修建、集中安置30户以上、移址新建、户与户之间半径不超过200米、公路沿线安置的不超过1公里、面积不超过3间、高度不超过2层半。王*甲接到电话通知后汇报给移民专干雷某某,雷某某让王*甲给分管领导汇报后上报,后王*甲打电话给五郎庙村文书闫*甲,让闫*甲上报2011年度的陕南移民搬迁户台账。闫*甲到镇上询问移民专干雷某某,如何上报移民搬迁户台账册。雷某某擅自扩大范围告诉闫*甲:“这次县上给你们五郎庙下达了200多户陕南移民搬迁任务,这个任务数字大,你们先回去沿公路边修好的距离近的连成片的新一点的房屋进行统计上报花名册。”闫*甲回去后经统计将沿公路两边建房时间从2005年到2011年的203户上报给戚氏镇。二被告人未按照《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确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没有按搬迁对象条件审定复核,也没有进行公示,就将五郎庙村上报的203户移民搬迁对象上报到县移民办。

2012年1月份,洋县移民办下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镇在2012年2月20日至3月底对2011年度的陕南移民搬迁对象进行审定复核。戚氏镇接到通知后,分管移民搬迁工作的副镇长刘某某和移民专干雷某某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上报的203户移民搬迁对象进行审定复核。

2012年4月27日,在洋县宾馆召开了洋县2011年度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检查情况反馈意见会,会上要求各镇按照反馈会精神,调整上报台账。随后,戚氏镇重新确定2011年度陕南移民搬迁对象为160户。后戚氏镇五郎庙村文书闫*甲重新填写整理了160户的申请书、审定表、户籍资料等台账,将这160户的台账资料交给了王**。移民专干雷某某对五郎庙村上报的160户台账资料不审查把关,让王**将这160户的台账资料直接交给副镇长刘某某初审,刘某某不进行初审,让王**替他签名并加盖镇公章后上报。后王**将该160户的审定表拿到镇政府办公室让工作人员苟某某代刘某某签字后加盖镇政府公章,并将申请书、审定表、户籍资料等台账上报到县移民办。

2012年5月7日,洋县移民办在洋县宾馆召开全县各镇镇长和移民专干培训会议。会上县移民办主任黄某某强调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标准政策:2011年6月5日以后修建,进入台账的户均30000元,因扶贫、代赈、灾后等移民在2011年实施的不够30000元的补足30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的各种移民按照渠道不变、资金不乱的政策,还是按各渠道补助,以前没有参加任何政策加入到陕南移民搬迁的户,按代赈移民对待并补助。要求各乡镇按照会上移民搬迁补助发放标准重新整理相关台账上报。戚氏镇分管移民搬迁工作的刘某某和王*甲参加了该会议。刘某某参加会议后,没有按照会议要求的移民搬迁补助标准区分确定重新整理台账上报,而是直接将上次上报的160户陕南移民集中按照花名册上报到县移民办。

经查证,戚氏镇上报的160户五郎庙村陕南移民搬迁对象中,13户是代赈移民,147户是扶贫移民,在147户扶贫移民中符合陕南移民搬迁条件的扶贫移民只有3户,其他都不符合陕南移民搬迁条件。

2012年7月9日,洋县移民办下发洋搬迁组发(2012)8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要求: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移民办拨付到各镇财管所“陕南移民”专项资金账户,镇财管所、移民办再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兑付到移民户的粮食直补卡(惠**)上,兑付前,镇、村要在XX村XX户XX村进行公示,严禁通过村、组兑付或以实物等其他形式抵扣,不能将移民户建房补助资金截留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到户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户。

2012年7月份,2011年度戚*镇五郎庙村的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下拨到戚*镇财管所。该镇上报的147户扶贫移民搬迁户中有4户按照特困户补助标准为每户48000元,其余143户为每户30000元,共计4482000元。刘某某没有按照要求将这些补助款打到移民搬迁户的惠农卡上,而是将此款从镇财管所专户借出后在戚*信用社给相关移民搬迁户全部开成存单,后通知五郎庙村文书闫*甲将147份存单领回到村上。闫*甲将这147份存单共计4482000元的陕南移民补助款领回村上后,五郎庙村给其中1户发放了3万元的补助款,另外按照每户3000元的补助金额发放了129户,共计发放了417000元,剩余4065000元被五郎庙村截留。后五郎庙村将截留的4065000元中的200万元用于村集体道路及环境整治建设。

洋县五郎庙村套取搬迁补助款被曝光后,其余补助款2065000元,于2014年7月份被洋县移民搬迁办收回。

另查明,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询问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中共**组织部文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从2011年8月起任洋县戚氏镇副镇长。

3、洋**镇党委会议记录,证实经2011年8月30日戚**党委会议研究决议,刘某某为该镇陕南**导小组副组长。

4、洋县戚氏镇政府证明、考核登记表、洋**镇党委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雷某某身份情况。1995年起在洋县戚氏镇政府工作,岗位职责:扶贫、移民。经2011年8月30日戚**党委会议研究决议,雷某某主管陕南移民搬迁工作。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67号文件:关于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证实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确定移民搬迁对象的办法、标准、步骤程序及责任要求。并规定移民搬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6、洋县人民政府(2011)42号文件:关于大力推进陕南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证实规定了陕南移民应由各镇负总责,陕南移民搬迁的对象,补助资金兑付到搬迁户的粮食直补账户,验收工作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7、洋县人民政府(2011)35文件,证实关于陕南移民工作,各相关镇政府是责任主体。

8、洋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镇年度目标责任书,证实洋县人民政府关于陕南移民搬迁工作的相关要求。

9、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对象确定办法流程图,证实确定陕南移民搬迁对象的程序。

10、洋县移民办“洋搬迁办发(2011)4号”文件,证实该文件规定了确定陕南移民搬迁对象的条件、标准、程序方法等。

11、洋县移民办“洋搬迁办发(2012)5号”文件,证实洋县移民办通知强调进一步做好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对象户的审定、复核工作。

12、洋县戚氏镇五郎庙村会议记录及五郎庙村安置点情况明细表,证实戚氏镇为取得陕南移民搬迁项目资金,违规确认并上报五郎庙村不合格移民搬迁对象160户。

13、五郎庙村移民搬迁户建房时间统计,证实2010年之前建房105户被列入陕南移民搬迁建房,不符合陕南移民搬迁建房时间标准。

14、洋县移民办(2012)26号文件,证实戚氏镇错误认定上报的五郎庙村安置点160户移民对象。

15、戚氏镇2011年集中安置档案资料,证实戚氏镇五郎庙村各移民搬迁户的申核确定材料,审核确定表的镇政府意见栏中,2011年12月12日“刘某某”的签名,由戚氏镇大学生村官苟某某代刘某某所签。

16、各镇审定复核工作安排,证实陕南移民对象的复核工作应由各镇对照2011年移民台账,逐点逐户核实。

17、汉中市洋县集中安置点安置明细表,证实洋县戚氏镇五郎庙村安置点移民搬迁安置户,均不属合格的陕南搬迁移民对象。

18、洋县移民办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4月27日汉中市移民办在洋县召开陕南移民情况反馈会议。参会人员有各镇镇长,会议指出了确定陕南移民搬迁对象把关不严的情况。

19、汉中市移民办对洋县2011年度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及附件、证实汉中市移民办对洋县移民办的工作反馈意见,指出洋县在陕南移民搬迁工作上不到位及建议。

20、洋县移民办文件,证实2012年8月20日洋县陕南移民办将戚氏镇错误上报的五郎庙村安置点名单,报至洋县扶贫办鉴核并附明细。

21、洋县政府办(2011)187号文件,证实该文件规定移民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及程序。

22、2011年度戚氏镇五郎庙村移民搬迁安置户补助资金花名册,证实戚氏镇五郎庙村安置点,移民搬迁安置户补助资金的金额及搬迁安置户签名、盖印情况。

23、洋县移民办(2012)8文件,证实规定2011年度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兑付发放的条件、标准、方式、程序。其中,资金兑付由各镇财管所、移民办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截留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4、洋县移民办巩某某摘抄提供的汉中市移民办领导讲话及洋县移民办会议记录,证实汉中市移民办关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享受各类补助的移民搬迁户,可算作2011年的任务,但不得享受补助;2011年1月1日之后,包括2010年动工在2011年建成的搬迁房补足到3万元。

25、洋**贫办贫困人口数据库(五郎庙村)相关数据,证实戚氏镇上报到洋**贫办的的数据中,查找出五郎庙村仅有3户符合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扶贫条件。

26、银行查询相关资料,证实被五郎庙村套取的移民搬迁补助款领回村后,以杨**、张**名义进行管理、支配。

27、洋县陕南移民办关于补助资金的凭证,证实洋县陕南移民办拨付戚氏镇财政所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数额为583.2万元。

28、戚氏镇关于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支出报账凭证,证实戚氏镇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583.2万元,由刘某某支出并报账。附件中,戚氏镇镇长王*乙2012年7月9日批示:“请梁书记审定,请刘某某镇长、亚*同志做好配合”。梁批示:“按政策执行,不能出任何问题。”

29、明细分类账,证实五郎庙村关于移民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30、五郎庙村关于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证实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被套取后,五郎庙村将2000000元资金改变用途用于村内建设。

31、退款收据等资料,证实案发后,洋县移民搬迁办收回五郎庙村2011年度移民搬迁补助资金中的206.5万元。

32、五郎庙村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事件经网络媒体报道的统计资料,证实五郎庙村移民搬迁补助款被套取事件,经约31家网络媒体广泛转载、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系戚*镇五郎庙村大学生村官,2011年戚*镇的陕南移民安置工作开始后,他被借调戚*镇政府协助开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镇上开会确定了刘某某任戚*镇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某某分管戚*镇移民搬迁工作,雷某某是移民专干,他协助雷某某开展工作。

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洋县移民办的工作人员巩某某电话中对他要求戚氏镇抓紧上报200户移民搬迁户任务的台账名单。他把五郎庙村中心道路沿线2011年、2010年、2009年新修房屋的农户都统计后,告知移民专干雷某某,雷让整理上报。次日,他去五郎庙村与闫*乙共同填写移民搬迁户台账资料203户,于当晚8时前报至县移民办。随之他把此事报告给雷某某,雷未有异议。

2012年3、4月一天,戚氏镇镇长王*、副镇长刘某某、雷某某带他到五郎庙村的移民安置点,对移民搬迁户的建房进行了检查。当时王*、刘某某说市移民办要来检查,把五郎庙村移民搬迁安置点上一些房屋面积太大和房屋太旧、太分散的建房剔除,最后确定为160户移民搬迁户。他和五**村村文书闫*乙打印160户的搬迁移民台账上报至县移民办。

2011年11月份,他和戚氏镇刘某某、雷某某与市、县移民办的工作人员到戚氏镇五郎庙村检查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2012年4月一天,洋县移民办电话告知他,称五郎庙村确定的160户移民搬迁户的申请表和资格审定表要补齐,他报告给雷某某,雷叫他到五郎庙村去补齐资料,他印制了160套空白表格交给闫*乙,并告诉闫*乙按县移民办的要求,把时间填写成2011年11月、12月。闫*乙以伪造的虚假材料,填写160户移民户的农户申请表、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表等资料后报给他,他又请示雷某某,雷未提及审核、公示等工作,叫他拿上资料叫刘某某签字,刘某某看后没有指示或安排村、镇两级的审核、公示等程序并说:你帮我签字就行了。他把这些资料拿到镇政府的办公室,镇上的大学生村官苟某某代刘某某签名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他告知刘某某,刘*他将资料上报至县移民办。

戚*镇上所报的160户移民户,都不符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移民对象条件和“洋县移民办洋县移民搬迁对象确定办法”规定的确定陕南移民搬迁对象的程序。按照《洋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审定复核工作的通知》洋搬迁办发(2012)5号文件)的规定,五郎庙村这160户移民搬迁户在陕南移民搬迁工作开始前,已经在县城、中心镇或交通便利的沿线建(购)房屋的,是不能列入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刘某某、雷某某都知道。上报这些本不该享受移民搬迁补助的农户资料,取得移民搬迁补助的行为是一种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

34、证人巩某某证言,证实他2011年6月到陕**办公室工作。根据洋县人民政府(2011)42号文件要求,陕南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确定陕南移民办移民搬迁对象的流程是:先由搬迁户本人申请,然后村集体评议,评议完村上第一次公示,结束后报镇上,镇上进行初审,初审完镇上第二次公示,镇上公示完上报到移民办,移民办分搬迁类型到相关部门复审确认审批,移民办在审批完进行县级(第三次)公示及镇政府、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搬迁协议,公示完后确定移民搬迁户,后上报省、市移民搬迁机构备案。镇政府初审移民对象的内容是是否符合中心村安置,户与户间距不超过200米,建房面积不超过三间,层数不超2层半(临街或公路不超过3层),是否属于当年动工修建。初审方法是入户调查,实地走访。

确定陕南移民对象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是:“洋县移民搬迁对象确定办法”﹤*搬迁办(2011)4号﹥和“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11)42号﹥及“洋县移民办对2011年移民搬迁对象审定复核的通知﹤*搬迁办”(2012)5号﹥*

洋县戚氏镇五郎庙村的移民搬迁是在2011年11月份确定的。在2011年6、7月份省市下发实施意见要求洋县2011年要完成3420户搬迁任务,洋县根据上面的任务也下发了一份实施意见,其中安排戚氏镇要以建多层楼房为主进行移民搬迁,洋县实施意见下发后不久,省上又下发了台账制作说明,县移民办借用县交通局会议室召开县移民办实施会,会上学习了台账制作、填表说明,会后在XX镇XX镇移民搬迁台账,主要是邓家庙村30户搬迁台账和五郎庙村203户搬迁台账(搬迁计划)。王*甲把戚氏镇的台账报移民办,他电话告知王*甲上报标准是:2010年动工2011年竣工以及2011年修建、集中安置30户以上、移址新建、户与户之间半径不超过200米、公路沿线安置的不超过1公里、面积不超过3间、高度不超过2层办。根据戚氏镇的计划,他和移民办主任黄某某亲自到该镇的两个村分别进行了实地查看并走访部分移民户,认为五郎庙村符合当时市上的规定即户与户之间半径不超过200米,属于中心村安置,这是移民办中层干部会上定的五郎庙村为中心村安置点(集中安置点)。2011年12月底前后市移民办杨**主任带领十一个县区的移民办副主任到洋县对确定的移民安置点分组进行检查,其中包括五郎庙安置点,检查完后检查组认为洋县这些安置点全符合条件。2012年3月左右市移民办副主任付某某一行三人又对洋县所有安置点进行检查,当时我也陪同,其中对五郎庙安置点检查后,付主任提出对不符合条件即户与户半径超过200米的的户以及不属于2010年动工2011年竣工的户全部剔除,镇上按照此条件逐户核查最终确定了160户,付主任检查完后大概过了十天左右,大约在2012年的3、4月份,他催促戚氏镇移民专干王*甲上报材料,最后镇上王*甲上报了申请表、审定表、公示评议表、160户集中安置明细表。他们集中汇总以后按照该镇上报类型其中147户扶贫移民上报到扶贫办(另13户属生态移民不享受补贴不需报批),扶贫办批复后,在县政府大厅、县电视台、磨子桥指挥部进行县级(第三次)公示,公示完后分别上报省上、市上备案,同时在2012年5月份左右对全县(含五郎庙集中点147户)的补助款全部拨付到各镇财政所,6月份市上对五郎庙村移民点进行年度验收,7月份左右省上也对五郎庙进行了年度验收,至此五郎庙村移民搬迁工作全部结束。

市移民办副主任付某某来戚氏镇五郎庙村检查时,戚氏镇副镇长刘某某也参加了,检查完毕后付某某跟镇上及村上参加的干部说”要把户与户间距超过200米的户以及不属于2010年动工2011年竣工的户全部剔除”,并让他们认真地重新再确定搬迁户。

35、证人闫*甲、杨*甲证言,均证实闫*甲向戚氏镇上报了虚假的移民搬迁户的资料,套取了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这是镇上雷某某要求他们必须这样上报的。

2011年下半年一天,戚氏镇的一名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称县上给五郎庙村下达了陕南移民搬迁任务,让村上统计花名单,并叫闫**和镇上负责移民工作的雷某某联系。雷某某告知闫**:这次县上给你们五郎庙下达了200多户陕南移民搬迁任务,这个任务数字大,你们先回去沿公路边修好的距离近的连成片的新一点的房屋进行统计上报花名册。**两委召集各组长开会,闫将各组的名单汇总后交给大学生村官王*甲,闫**按照花名单填表203户由王*甲上报。2012年4月份戚氏镇分管移民工作的副镇长刘某某带着移民专干雷某某和王*甲等人到五郎庙村对以前上报的203户检查核实,剔除面积超标和房屋较旧的。将剩下的160户确定为移民搬迁户,按王*甲说的把时间提前到2011年。在没有经村民自己申请,也没有经村集体评议,没有经公示等程序的情况下,闫**伪造填写了160户的资料并上报给镇上。

这160户房屋大部分是2009年以前修建的,只有一小部分是2009年以后修建的。

2012年7月份左右,镇上通知五郎庙村2011年的陕南移民搬迁户的补助款拨下来了,其中4户特困户按照每户48000元,其余143户按照每户30000元的补助金额,在戚*信用社共计开了4份48000元和143份30000元的存条,让他们村上去领。因原上报的160户中,有13户是2010年的代赈移民,不享受移民搬补助,应不属2011年的陕南搬迁移民,但雷某某称为顶任务上报成陕南搬迁移民。经**两委会研究决定,给这147户每户3000元的补助款,每户余下的钱用于村上建设。后他二人到戚*信用社将147份存条领回村上。当时村上一共领回4482000元补助款,发放了417000元补助款。剩余4065000元补助款存在了村上的账户,其中五郎庙社区建设用了700000元,村上的环境整治用了1300000元。剩余2065000元于2014年7月份被县移民办收回。

36、证人苟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洋县戚*镇七眼泉村的大学生村官,借调在戚*镇政府办公室工作。2012年4、5月份一天,王*甲拿了一厚沓资料到戚*镇政府办公室内对他说:陕南移民搬迁资料要领导审批签字,刘某某镇长说让你代他签一下审批表。他对王*甲说:审批表应该是镇领导签字,我签不合适。王*甲又说:麻烦你代刘某某镇长签一下。后他以镇长刘某某的名义,在所有戚*镇的“洋县2012年度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审定表”中审核人栏内签了刘某某的名字。签字日期写为:2011年12月12日。他认识到这种作法是错误的。

37、证人王*乙证言,证实戚氏镇2011年成立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是副镇长刘某某。搬迁工作主管领导是副镇长刘某某,经办人员是移民搬迁专干雷某某,大学生村官王*甲协助工作。他到戚氏镇担任镇长始,陕南移民搬迁工作即在进行中。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镇政府。

在2012年2月底,他看到县上下发的文件,要求在2012年3月底前对镇上已上报的2011年移民搬迁对象进行资格复审。他在同年2月28日和3月12日的机关会上对复审工作作了安排,要求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镇长刘某某和移民专干雷某某进行复核落实。他作安排后,至于副镇长刘某某和移民专干雷某某,是否对2011年移民搬迁对象进行过资格复审,他不清楚。戚氏镇上报的160户移民搬迁对象的房子,均是2005年至2011年期间陆续建成,是不符合要求的,目的是为凑够160户的任务数。

2012年4月27日县上召开市移民办付某某主任检查移民搬迁后的意见反馈会,会上付某某提出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县移民办的黄某某要求重新上报台账,要对移民搬迁户逐户核查,了解移民搬迁户的户主、人口、组别、房屋几间几层、何时享受过何种补助,补助金额等,在资金兑付方面要求划清搬迁户的界限,原来享受过的不享受补贴,2011年纳入移民搬迁的足额享受等。他回镇上后把主管副镇长刘某某、移民专干雷某某和具体负责工作的王*甲叫到他办公室,向其传达了付某某一行就洋县移民搬迁工作检查后的反馈情况和提出的共性问题,并对刘某某、雷某某安排尽快跟县移民办联系,问五郎庙安置点还存在问题予以补充完善,把这个事情做好。

2012年5月7日,县移民办在洋县XX宾馆XX楼召开的2012年移民搬迁培训会,由副镇长刘某某代他和王*甲参加会议。

会议内容除了挂牌外,还有“因扶贫、代赈、灾后等移民在2011年实施的,不够3万元要补足3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的各种移民,按渠道不变、资金不乱的政策,还是按各渠道补助,以前没有参加任何政策的,加入到陕南移民搬迁的户,按代赈移民对待,并补助”。要求各乡镇要对移民搬迁户基本情况、建房年份、享受补助情况等进行统计区分,并且明确了只顶任务的搬迁户不享受移民搬迁补助。刘某某参会后给他作汇报,他对刘某某作过安排,刘某某是否依照安排开展工作他不知道。

38、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戚氏镇为了开展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2011年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镇上的杨**任组长,周某某、刘某某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移民专干雷某某、王**。分管陕南移民搬迁工作的领导是副镇长刘某某。王**没有向他汇报过移民搬迁户花名册上报的事情。

39、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在XX镇XX委副书记期间,2011年8月戚氏镇成立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时任镇长杨**,副组长有他和副镇长刘某某,成员有雷某某、王**。领导小组成立后,他和刘某某进行了分工,他负责外业,刘某某负责内业。外业是指安置点的建设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安置点宣传等工作。内业是负责对搬迁户的入户调查,资格审查、资料及报表的汇总上报等工作。雷某某是移民专干,专门负责移民搬迁的各项业务,移民搬迁户的资料统计、摸底申报等工作,大学生村官王**,协助雷某某工作。他离开戚氏镇前,五郎庙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已完成,征地手续未办完,项目还未开工。负责上报移民搬迁户台账是副镇长刘某某分管,移民专干雷某某负责,王**协助。上报移民搬迁台账,必须要给领导汇报,应当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才能上报。按照文件规定,在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办法出台前,动工修建的移民户不能纳入到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中。

40、证人杨*乙证言,证实其在洋县XX镇XX镇长期间,2011年8月份,戚氏镇成立了陕南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他任组长,副书记周某某和副镇长刘某某任副组长,雷某某等为成员。戚氏镇确定五郎庙村作为县上安置点,他参与了安置点的设计、征地等工作,2011年12月底他调离戚氏镇,其他事他不知道。

41、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洋**办公室工作期间,陪省、市领导至少到XX镇XX村移民搬迁安置点检查过三次。戚氏镇五郎庙村有两个移民搬迁安置点,一个是五郎庙村移民安置点,是镇级安置点,一个是五郎庙移民安置点,是县级安置点。去五郎庙村安置点去检查,他感觉房子建的分散,面积超标的问题。发现的这些问题在检查后已告知村、镇的陪同人员,并告知这些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纳入移民搬迁项目对象中。

42、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戚氏镇成立了陕南移民搬迁工作机构,组长是镇长杨**,副组长是周某某和副镇长刘某某,成员有移民专干雷某某、大学生村官王**等人,机构设置后他们按县上的要求开展工作,2011年那段时间他主要参与的XX镇XX庙XX村规划和竹园移民点的协调工作。五郎庙村集中安置点工作是如何开展的,他未参与确实不清楚。

后县上把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款拨下来,他和镇长王*乙商量定一个原则,镇上坚决不能截留一分钱,按文件要求兑付给农户。

2012年4月一天,刘某某给他说五郎庙移民搬迁资格审定表要审核签字,要把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份,由于2011年11月份镇长是杨**,当时已调走,现任镇长王**才调来,他们签字都不合适,所以他让刘某某签字。后*某某是否签字,他不清楚。当时对移民搬迁户的详细情况及移民搬迁资金发放标准,刘某某没有向他汇报。

43、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移民办主任黄某某安排他带着洋县城建局设计室的技术人员到戚氏镇五郎庙村移民安置点,按照中心村的现状绘制了图并补齐了相关资料。当时戚氏镇五郎庙中心村的移民安置点房子都已建好,大部分房屋都已入住,只有很少的几户正在粉刷。按照陕南移民搬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戚氏镇五郎庙中心村安置点上的农户不符合陕南移民搬迁对象的资格。

44、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洋县**迁办公室2012年会议记录是由他和姚*二人记录的。其中054页由他记录,记载2012年5月7日在洋县XX宾馆XX楼XX室召开移民搬迁培训会的会议内容。会议时间是2012年5月7日。内容属实。

45、证人李*乙证言,证实他从2011年6月起分管陕南移民工作。2011年7月根据市上标准向各镇下达了任务,2012年3月份明确2010年1月至12月31日享受过灾害、代赈、扶贫等建房补助的户可以纳入陕南移民,但不得享受陕南移民补助。戚氏镇五郎庙村安置点,也按以上情况对陕南移民搬迁对象有放宽。2012年4月份市移民办付某某来洋县检查,2012年5、6月份完善资料,资料完善填写日期是2011年11月份。

46、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1年汉中市经省上移民办领导解释对陕南移民搬迁对象有放宽,具体是2010年1月至12月31日享受过灾害、代赈、扶贫等建房补助的户可以纳入陕南移民搬迁对象,但不得享受陕南移民补助。并认为洋县戚氏镇五郎庙村事件存在问题多,有对政策执行把关不严、不到位的地方。

47、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汉中市对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凡在2010年1月至12月31日享受过建房补助的户,可以纳入2011年陕南移民目标任务,但不得享受陕南移民补助。2011年1月至5月6日实施的建房户的补助可以补足到3万元,此期限之后实施的建房户享受陕南移民补助3万元政策。他到洋县检查时讲过。卷四P157—162。

48、证人张**、杨*丙证言,均证实按戚氏镇的安排,村上违规上报160份虚假移民搬迁户资料到戚氏镇。后套取移民搬迁资金4482000元,除给移民户发放一部分外,用于村内建设2000000万元,剩余款2000000余万元被县上收回。其余所证与闫*甲证明一致。

49、身份证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0、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他作为戚氏镇**领导小组副组长,向县移民办上报五郎庙村移民搬迁户台账,他没有审核把关。向县移民办上报2011年度陕南移民户的户籍资料、申请书和审定表前,他没有按程序对移民搬迁户入户调查、审查、公示。上报时,戚**党委书记让他把关签字,但他没有审核签字,而是让别人代劳签字。在移民搬迁资金兑付方面,没有按政策规定办理,把存单交给了村上,而未直接发给搬迁户。

由于他对陕南移民搬迁的有关规定不熟悉,未按规定执行。上级制定的这些规定根本就无法执行。

2012年5月7日在洋县宾馆召开的陕南移民搬迁会议后,他未审核签字,上报了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台账。县移民办发的2011年度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通知上,镇长、书记批示后,他未按会议精神和2011年度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标准执行,致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被不合格的对象套取。

5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证实他虽然是戚*镇政府的移民专干,镇上工作纷繁复杂,移民搬迁工作由副镇长刘某某及王*甲负责,他没有参与会议,干了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后果不是因为他的原因造成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作为洋县戚氏镇人民政府负责移民搬迁工作的副镇长和专职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该镇五郎庙村上报的移民搬迁对象户,未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审核把关,对国家下拨的移民搬迁专项资金未按规定打到移民搬迁户惠农卡上,致使五郎庙村上报的不符合陕南移民搬迁户条件的农户得到洋县戚氏镇人民政府及县移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导致国**移民搬迁专项资金4482000元被五郎庙村套取,除部分实际用于移民搬迁,部分被收回外,其余2000000元的专项资金被洋县戚氏镇五郎庙村用于村集体道路及环境整治支出,现已无法收回。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被通知询问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按自首对待,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陕南移民搬迁对象户的审核把关和资金使用,需经村、镇及县上相关职能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及落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上述不符合条件农户被审核通过及资金移作它用的原因力之一;且上述移作它用的资金,均用于洋县戚氏镇五郎庙村与移民搬迁工程有关的道路及环境整治建设,并未造成国**移民搬迁专项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发生,故对二被告人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予刑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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