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理局于2015年5月22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36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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