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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甲在2004年至2007年担任瓜**技局局长兼瓜**源办主任期间,在实施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以下简称沼气国债项目)和科技富民强县项目中,套取沼气国债项目资金(含配件价值)1566366元(其中39456元用于支付沼气国债项目的材料和技工工资),套取科技富民强县项目资金38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906910元。1、2003年经孙*甲安排,瓜**技局、能源办上报省能源办2004年建池农户数964户,其中虚报131户,套取沼气池建设技工工资款30019元、红砖款50000元、水泥款66300元、PVC管材料款23500元,合计169819元。2004年上报省能源办2005年建池农户数1000户,其中虚报422户,套取沼气池建设技工工资款217397元、红砖款40000元、水泥款67000元、PVC管材料款89116.6元,合计413513.6元。2006年上报省能源办2007年建池农户数1820户,其中虚报774户,套取沼气池建设技工工资款235438元、红砖款155960元、水泥款168009元、抽渣器和标志牌加工款26580元,合计585987元。由能源办会计张某某核算后,收回存入科技局、能源办行政账户。2、2006年5月至10月,孙*甲以实施项目为名,安排会计陈某某先后四次将富民强县专项资金192000元从科技局账户转至能源办行政账户。2006年7月20日,孙*甲以实施安西县肉羊屠宰加工生产线羊肠衣综合开发研制项目为名,安排会计陈某某将富民强县专项资金转给原安西县**展有限公司10万元,该公司将其中8万元转回科技局行政账户,2万元滞留。2006年11月,瓜**技局虚列农村网络工程项目,支付唐某某农户电脑补助款8.8万元,唐某某又将8.8万元交回科技局入行政账户。3、瓜**源办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虚报沼气配件1327套,闲置并遗失,造成损失价值共计397046.40元。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甲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甲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的虚报未建的沼气池数量有误;孙*甲离任时账面有资金20余万元,应予扣减;科技富民强县资金38万元用于富民强县项目中,不属于套取;多下发的沼气配件不能计算为经济损失;被告人主观上无滥用职权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甲在2004年至2007年担任瓜**技局局长兼瓜**源办主任期间,在实施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以下简称沼气国债项目)和科技富民强县项目中,套取沼气国债项目资金(含配件价值)1566366元(其中39456元用于支付沼气国债项目的材料和技工工资),套取科技富民强县项目资金38万元,将套取的1906910元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一、2003年经瓜**技局局长兼能源办主任孙*甲安排,瓜**技局、能源办上报省能源办2004年建池农户数964户,其中虚报131户。2004年4月至8月,省能源办先后拨付瓜州县能源办沼气国债项目专项资金90.44248万元,瓜**技局、能源办在实施沼气池项目中,伪造技工工资发放表、省拨沼气配件配置单、农户投工投劳折资表、地方配套物资农户配发表,套取沼气池建设技工工资款30019元、红砖款50000元、水泥款66300元、PVC管材料款23500元,共计169819元。

二、2004年经孙*甲安排,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上报省能源办2005年建池农户数1000户,其中虚报422户。2005年3月至8月,省能源办先后拨付瓜州县能源办沼气国债项目专项资金88.22万元,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在实施沼气池项目中,伪造技工工资发放表、省拨沼气配件配置单、自购材料配置配发表,套取沼气池建设技工工资款217397元、红砖款40000元、水泥款67000元、PVC管材料款89116.6元,共计413513.6元。

三、2006年经孙*甲安排,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上报省能源办2007年建池农户数1820户,其中虚报774户。2007年3月至7月,省能源办先后拨付瓜州县能源办沼气国债项目专项资金164.6281万元,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在实施沼气池项目中,伪造技工工资发放表、省拨沼气配件与建材配置单、农户投工投劳自筹资金配制表,套取沼气池建设技工工资款235438元、红砖款155960元、水泥款168009元、抽渣器和标志牌加工款26580元,共计585987元。

以上共计1169319.60元,由能源办会计张某某核算后,收回存入科技局、能源办行政账户。

四、2006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实施科技富民强县项目,甘**政厅先后拨付瓜州县科技局科技富民强县项目专项资金100万元。1、2006年5月至10月,瓜州县科技局以实施项目为名,孙*甲安排会计陈某某先后四次将富民强县专项资金192000元从科技局账户转至能源办行政账户。2、2006年7月20日,瓜州县科技局以给原安西县**展有限公司实施安西县肉羊屠宰加工生产线羊肠衣综合开发研制项目为名,孙*甲安排会计陈某某将富民强县专项资金从科技局账户转给该公司10万元,该公司未实施任何项目,将其中8万元转回科技局行政账户,2万元滞留,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流失。3、2006年11月,瓜州县科技局虚列农村网络工程项目,由瓜州**公司的唐某某提供44户、金额8.8万元虚假农户电脑补助款花名册、票据,经孙*甲签字入账报销,唐某某取出现金8.8万元全部交回科技局入行政账户。

以上共套取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38万元。

五、2004年、2005年、2007年,由于瓜**源办每年虚报建池农户数,且逐年递增,使甘肃省能源办将虚报的建池农户配件拨付到瓜**源办,导致配件闲置并遗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97046.40元:1、2004年度虚报131套配件闲置并遗失,价值34256.5元。2、2005年度虚报422套配件闲置并遗失,价值134111.6元。3、2007年度虚报774套配件闲置并遗失,价值228678.3元。

被告人孙*甲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定罪证据: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

2、孙*甲户籍证明,证实孙*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瓜州县科技局提供的瓜州县科技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瓜**能源办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酒**组织部提供的孙**的干部履历表等人事档案资料、瓜州县科技局提供的孙**任职文件,证实孙**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瓜州**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按照**业部关于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瓜州县能源办按照2004年964户、2005年1000户、2007年1820户的沼气池建设计划批复数,分别将建池农户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业部的绿色家园网u0026rdquo;,上报的纸质花名册与录入**业部网站的建池农户信息数据一致;

5、瓜**源办和瓜**技局提供的2004年、2005年、2007年瓜**源办沼气池建设中套取技工工资统计表及会计凭证、2004年、2005年、2007年瓜**源办沼气池建设中套取水泥款统计表及会计凭证、2004年、2005年瓜**源办沼气池建设中套取PVC建材款统计表及会计凭证、2004年瓜**技局沼气池建设中套取资金统计表及会计凭证、2005年瓜**源办沼气池建设中套取红砖款统计表及会计凭证、2007年瓜**源办沼气池建设中套取抽渣器和标志牌统计表及会计凭证,证实瓜**源办在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中套取专项资金的事实;

6、瓜**源办提供的2004年至2007年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申请、批复、竣工验收的文件等资料,证实瓜**源办实施沼气项目建设中重报沼气池建设数,套取专项资金的事实;

7、瓜**源办提供的2004年至2007年瓜州县农村沼气池建设配件统计表及沼气配件采购、验收、发货会计凭证,证实瓜**源办在2004年至2007年实施沼气建设过程中按上报计划数领取沼气配件数后未按计划数建池,虚报建池数,领取配件的事实;

8、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技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项目配建与建材配置花名册、农户投工投劳自筹资金配置表花名册、建材随货汇总表,2005年沼气建设技术员及技工工资发放表(录制)、省拨配建配置单花名册、自制材料配置单,2004年沼气配件发放清单、省拨材料配置单、技工工资发放单、原安西县政府关于落实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地方配套物资农户签章花名册及项目用户投工投劳折资花名册,证实2004年至2007年瓜州县实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期间,按上报计划数下拨的项目配件,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按计划数制作技工工资花名册等材料的事实。同时证实2004年原安西县政府以提供价值28.92万元的砂石料的形式完成了对2003-2005年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2007年瓜州县财政局拨付配套资金8万元的事实;

9、瓜州县财政局提供的拨付瓜州县科技局行政经费的证明、2006年拨付瓜州县科技局科技富民强县项目专项资金的证明,证实瓜州县财政局给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足额、如数拨付了行政经费及给瓜州县科技局拨付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100万元的事实;

10、张某某个人保存的套取沼气池专项资金的核算资料和中国**州支行银行卡,证实瓜州县能源办套取沼气专项资金的事实;

11、瓜**源办提供的甘**源办拨付2004年至2007年农村沼气建设资金的相关会计凭证资料,证实沼气池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

12、瓜州县科技局和能源办提供的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行政经费收支情况的会计账页,证实瓜州县科技局、能源办将套取的专项资金转入行政账户后挪作他用;

13、瓜州县科技局提供的收到2006年科技富民强县项目专项资金的账页,证实收到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100万元的事实;

14、财政**术部的《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安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任务及资金的通知,安西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实施任务经费表及相关账务材料,证实瓜州县科技局套取科技富民强县项目资金38万元的事实;

15、2007年瓜州县科技局收到瓜州县财政局拨付的地方配套项目资金8万元的帐页,证实2007年瓜州县财政局拨付沼气国债项目地方配套资金8万元的事实;

16、瓜州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证实对孙*甲离任时进行了财务审计的事实。

(二)、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陆某某、李**、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孙*甲安排财务人员于2004年至2007年采取虚报、重报建池农户数、虚列材料款、作假账、签订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的事实。

(三)、被告人孙*甲供述和辩解,证实案件的事实。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4份及照片40张,证实瓜州县南岔镇、瓜州乡、河东乡、腰站子乡库存的沼气配件中没有2004年至2007年的沼气配件。

量刑证据:1、到案经过;2、孙**的第1次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证实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孙**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瓜**技局局长兼能源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指使财务人员,违反财经制度,采取虚报建池农户数,作假账,虚列项目等非法手段,逐年多次套取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使国家的惠民政策无法正常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1、指控的虚报的沼气池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指控的虚报的沼气池数系根据省能源办批复的数量减去未建的数量所得;2、所提指控的38万元富民强县资金,不是套取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合同书、会计票据等证据,证实38万元系被告人通过假列项目、与原安西县**发展公司、电脑供应商唐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伪造电脑补助款农户花名册等方式将富民强县资金从专户上转入行政账户,挪作他用,并未按规定用于项目中;3、所提其在离任审计时账面有20多万元资金,应予扣减的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4、所提未将沼气池配件闲置并遗失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孙*甲因虚报沼气池数量,使上级部门配发的沼气池配件多于实际建池数,导致多余的配件闲置并遗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所提主观上无滥用职权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经查,孙*甲明知专项资金不能挪作他用,但其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将专项资金从专项账户中通过虚假的财务票据转移至行政账户中随意开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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