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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担任大**经站长期间,在履行大丰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农业保险审核职责,故意违反相关规定,釆取伪造农户投保信息的方式,于2014年使用呼图壁县大丰镇农民合作社候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二人名义,虚报棉花种植面积6241亩,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390144元。

2015年4月,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基层基础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中,对呼图壁县大丰镇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抽查时,于2015年4月19日将被告人方某某通知到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询问该镇农业保险情况,被告人方某某主动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已经将套取的资金上缴至呼图壁县大丰镇镇政府。2015年4月20日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立案侦查。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方某某的人事档案、机构改革方案人员分工、人保财险公司农业保险文件、呼**财政局申请拨付中央、自治区补贴资金的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候某某、王某某二人账户交易明细、凭证,资金去向票据、赔款的流转情况、农业保险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方某某户籍证明、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造成损失390144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全部退赃,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全部退赃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被告人方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报经本院2015年11月26日第5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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