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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浉河**业公司家属院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张某某、常某某、胡**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张某某、常某某、胡**、胡**等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及勘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张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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