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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判处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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