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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单位受贿、滥用职权、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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