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祝*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培训学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培训学校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培训学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