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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定于2016年1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张**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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