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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朱**等与李*、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朱**、丁**、丁*、原审被告朱**、赵**、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张**、丁**、丁*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赵**、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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