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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王**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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