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王**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