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5年11月18日提起诉讼,原案号为(2016)西*初字第132号,现更正为(2015)西*初字第4050号。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开庭审理前查明,徐**本人没有在起诉状上签名、捺印,诉讼费也不是徐**所缴纳,而且徐**不知道本案的立案手续是由何人办理。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以原告“徐志彬”的名义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