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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东营**道办事处爱儿坊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一案,上诉到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5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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