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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