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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