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诉被告边心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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