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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和平等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和平因与被上诉人赵**、赵*、赵*、原审被告赵**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赵**系赵**之夫,赵**赵**之女,赵成系赵**之子,赵**于2015年3月17日下午去世。赵**、赵**与朱和平、赵**系一墙之隔的邻居,均居住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5号(原化纤厂宿舍区)44号楼,赵**在3单元101室,朱和平、赵**在2单元102室,赵**在西,朱和平、赵**在东。2015年3月11日下午,朱和平在院内倒车时与停放在院内的赵**车辆发生刮擦,朱和平认可自己负责任,双方约定走保险为赵*修车。后因朱和平是否应当承担赵**误工费、交通费等事宜发生纠纷。2015年3月16日晚,赵**到赵**和赵**家中,双方发生争吵,后民警出警进行了调停,劝解双方不要再发生争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2015年3月17日下午4时左右,赵**与朱和平在外相遇发生争吵并同行回家,朱和平先回到家中,赵**在2单元外倒地,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赵**在济**心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2015年3月17日17:00,呼吸、心跳骤停36分钟,……,既往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病史……17:58分,自主呼吸无恢复,心跳无恢复……,死亡。2015年4月3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出具历城公(东风)不立字(2015)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赵**告赵**被朱和平故意伤害致死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

赵**、赵*、赵*主张朱和平、赵**故意对赵**挑衅辱骂,导致诱发赵**自身原有疾病致使其去世,东**出所的证明与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均能证实这一点。赵**、赵*、赵*向原审法院提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东**出所2015年5月6日的出警说明一份,载明:化纤厂小区44号楼3单元101室居民赵**于2015年3月16日晚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其邻居朱和平前些天停车倒车时碰了女儿赵*的车,双方围绕赔偿损失的问题发生争吵,当晚朱和平妻子赵**又来到赵**家中再就此事与其家属赵*、赵**争吵,发生纠纷要求警方介入。派出所接警后,……,明确告知朱和平、赵**,赵**妻子赵**患有脑血栓,心脏病身体不好,不要再与其本人及其家人争吵,不要使用挑衅或过激言辞,以免再度发生纠纷;并且也明确告知赵*,朱和平、赵**都上了年纪,不要再因为这些小事与其二人争吵,如果对赔偿损失仍有异议,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最终经民警调解,双方家人均表示同意平息纠纷,不再就此事争吵。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东风派出所在事发后对赵**去世一事进行了调查,2015年3月18日对朱和平的询问笔录记载:(2015年3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我与我的邻居吵架了,是邻居赵**的妻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2015年3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我倒车时将她家的车撞了,责任在我,保险公司给她修的车,花费了200元钱,处理完了这事就过去了。到了3月16日晚,赵**的女儿(赵*)找到我索要因修车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还要求我开车送其去4S店提车,如果我不去,应该给她报销去提车的交通费,还有她送车去4S店回来的费用,但没有的票,要全给报了,我不同意。在3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我出门遛狗,到22号楼东头遇见我的同事侯联盟,我们就在那说话,这时赵**的妻子从此路过就开始因修车赔偿的事情骂我,说我不是人,开始絮絮叨叨地说些事,我就给她理论说如果觉得不行你就起诉我,我怕在同事面前影响不好,我就往家走,赵**的妻子被一名叫徐**的拉着往回走,还劝她不要生气,我们三人一起往44号楼走,基本是并行。赵**的妻子不依不饶还在骂我,到了单元门口时,赵**的女儿正好在三单元门口站着,她看到她母亲受气就对我进行辱骂,赵**的妻子到了三单元门口转过身来和她女儿一起骂我,我也还了一句,我看怕把事情闹大了,我就回家了,我从厨房的门口看见赵**的妻子跑到我车跟前用拳头砸我车的后备箱盖,我女儿怕我站在厨房里让赵**妻子看见受刺激把我拉回客厅避免事态扩大,我在客厅时就听到有人使劲拍门声音很大,还骂人,随后又听到有人拿东西砸我家的防盗网,这时听见有个女孩喊妈妈你别闹了,快来看看我姥姥,我们也不知道外面什么情况,我们也不敢出去,过了十多分钟120急救车来了。

2015年3月18日对赵**的询问笔录记载:2015年3月17日下午16时许,44号楼2单元202室我退休前的同事刘**让我帮她看看家里暖气,……,我下到楼前的单元门口,我外甥女问我要钥匙抱着被子,我意识到情况不好。我拐过单元门一看,看到赵**躺在二单元和三单元之间靠近厨房的地面上,没有声息,二单元102的男子在他家里隔着窗户和我女儿吵吵,我女儿看到她妈躺在地上情绪很激动,那名男子就说你想怎么治吧,你想怎么治吧!我看到老伴赵**躺在地上就查看,我女儿不懂事,就打了我女儿赵*一巴掌,我就打120急救车来救我老伴赵**,不大一会120车就来了,120工作人员简单处理后把我老伴抬上急救车,我也上了急救车,一起到了中心医院急诊……。我觉得(尸*)没有意义。再说尸*要拖很长时间,我也拖不起,我爱人赵**本身就有病,所以我就没有要求做尸*。……。2015年3月11日下午,我女儿赵*把车停在我家厨房对面的场地上,朱和平在开他的车时,把我女儿的车给蹭了,对方车的保险公司来定损,我女儿修完车后在对方递发票时发生了口角。从这以后,两家就吵过一次。这一次估计也是因为这事,我妻子赵**、女儿赵*又和对方就是朱和平吵了起来。

2015年3月18日对赵*的询问笔录记载:2015年3月17日16时10分许,我在位于花园路44号楼3单元101室的家中,听到对面我妈妈和别人争吵的声音,我赶紧出门看什么情况,我出门一看我妈妈站在我家厨房外面的地面上和我家一墙之隔的邻居也就是44号楼2单元102家的女的,站在她家的厨房里面,隔着窗户和我妈争吵。我看到对方那个女的用手对着我妈指指点点,我妈妈赵**气得说不出话,我赶紧上前去扶住我妈,我当时很生气,就用手指着那个女的说有本事你出来。这时我妈妈也抬起手,她把右手抬到她下巴位置时,我看到我妈妈眼睛翻白,就倒在了我的怀里,我就紧紧抱住我妈不让我妈倒下,这时围观了一些邻居对我说,赶紧把你妈放下掐人中,我就立即把我妈放在了地面上。这时对方那家的男的出来了,对我说我出来了,你要怎么治吧!但他一看到我妈躺在了地上就扭头又回到他家里了。我就跟着那个男的想跟他理论理论,他回到家里把门关上了,我敲门没有敲开。不一会120车来了,医生给我妈做了心电图然后就拉到了济**心医院在医院里抢救了20多分钟,告诉我们我妈因猝死无法抢救。2015年3月13日下午,我家的车停在我家厨房对面的地面上,对方家的车停放在对方家厨房外面的地面上,对方家里男子在倒车时蹭了我家的车,然后他家车所在的保险公司给定的损。我自己出钱到经十东路的4S店修车。3月16日21时我把修车发票送给邻居2单元102家,对方家里男子说,发票不应该给他应该给保险公司,我认为保险公司是他家的保险公司,我交给他他送给保险公司才对,但对方不答应,于是我们两家为这事就吵了起来。可能今天我妈与对方吵起来也是为这事。我妈妈是从外面上街回来,走到小区22号楼时就和对方那个也是回家的男子发生了争吵,他们骂了一路走到家门口时,对方家里那个女的隔着窗户和我妈对骂。

2015年3月18日对刘**的询问笔录记载:3月17日下午4点钟的时候,我在家里修暖气,我听见楼下有吵吵声,我听见我们这个楼3单元101室姓赵的老太太的声音,还听见我家楼下也就是2单元102室姓赵的老太太的声音,我听见这两个老太太互相吵架,当时3单元101室姓赵的这个老太太的对象在我家修暖气,他也听到声音,他听到后就下楼了,我也跟着下楼了。下楼后,我看见这个姓赵的老太太就躺在地上了,我去掐了下人中,这个老太太上来一口气,舒展了一下,我就上一边去了……。

2015年3月18日对徐**的询问笔录记载:2015年3月17日下午4:40左右,我到小区西门买菜,在去的路上看到过赵**的对象自己在路上走,我买完菜回来在22号楼东头处碰到老太太和朱和平(44号2单元102号)正在争吵,我看到后赶紧上前劝老太太拉着老太太回家,在路上我劝老太太身体重要,不要生气,我拉着老太太回到44号楼3单元让老太太回家,我刚转身要走,老太太朝2单元走,走到中间时老太太慢慢的要倒地,我赶紧过去扶住,慢慢让老太太坐在地上,然后躺下,我用手掐她的人中,然后打了120,过了一段时间120来了后拉到了医院。

2015年3月18日对杨*的询问笔录记载:我从家出来倒车往外走,我从后视镜看到老太太在一个女的扶着和二单元的老朱**,我以为是为了碰车的事和解了,后来我才知道两人正在争吵,我就下车去劝,我看到老太太像是犯病,呼吸困难的样子,我看到老太太的对象赵师傅拨打120,一会儿他女儿也就出来了,他女儿叫赵*,在外面骂,到老朱家砸门,我赶紧劝赵*回来救人,随后我去把120的车领进来,之后去了医院。……,之前为了碰车的事发生过矛盾,就是赔钱的事。我去劝老太太,他俩之间互相骂,具体怎么骂记不清了。

朱和平、赵**主张,朱和平、赵**本身也患有较严重的疾病,并不想与别人发生争执,遇到事情也是尽量避免,并不会主动挑起事端。事发当日只有刘**一人的询问笔录中提到曾经听到赵**与赵**争吵,并未亲眼见到,不能证实赵**曾经与赵**争吵。朱和平、赵**主张事发当日是赵**主动挑衅与朱和平争吵,并辱骂朱和平不是人,要遭报应等,朱和平见状赶紧回家,赵**不依不饶依然跟随叫骂,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朱和平、赵**并陈述3月16日晚上是因为赵*到自己家中要求赔偿交通费等其他损失,朱和平、赵**不同意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来为了邻里相处关系不要闹僵了,赵**到赵**、赵*、赵成家中想找赵**与赵**说一说,结果双方又发生了争吵,警察来的时候赵**已经回家,警察调停离开后赵**又出来骂过两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朱和平、赵**提交侯联盟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中国移动通话记录一份,王**书面证言一份,报警证明一份,侯联盟的书面证言称事发当日,侯联盟与朱和平闲聊,赵**走来突然大骂朱和平,朱和平解释无果,有一中年妇女劝解也无果,朱和平离开后其相随离开。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显示朱和平的手机曾经在2015年3月17日16:28:19、16:30:55、16:40:15、16:51:06曾经先后四次向外拨出电话,被叫电话分别为报警电话110、东风派出所电话及相关警官电话。王**的书面证言则称2015年4月22日、4月28日赵*曾经两次谩骂朱和平。报警证明系历城**风派出所于2015年7月2日出具,内容为:2015年3月26日,我所接朱*报警称其停放在父母居住的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5号化纤厂小区44号楼2单元102北阳台外的黑色帝豪轿车(车**A99U26)被人划伤,现场有监控录像,并提供嫌疑人为与其有矛盾的赵*。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赵*到所接受询问,经赵*观看监控录像,证实划伤该车的人为赵*的朋友谢**……由谢**赔偿朱*修车款400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赵**、赵*、赵*主张朱**、赵**对赵**进行辱骂引发了赵**原有的疾病导致赵**去世,是基于生命权受到侵害提起的侵权之诉。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求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行为过错,3月17日下午朱**与赵**发生争吵,争吵中赵**死亡,朱**的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均客观存在。赵**健康状况不佳,且在2015年3月16日晚间,民警出警时已经向赵**、赵*、赵*、朱**、赵**均作出警告,说明双方均身体不好,应当从邻里和睦和今后相处的长远出发保持克制不要再发生争吵,至2015年3月17日,朱**又再次与赵**发生争吵,其行为存在过错,赵**死亡的原因是其原有疾病的发作导致,朱**、赵**与赵**的争吵与赵**的死亡之间并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只是一种介入原因,与赵**原有的疾病结合起来导致了赵**的死亡,故朱**与赵**的争吵与赵**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赵*、赵*主张赵**与赵**争吵只有赵*的陈述及赵*、刘**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赵*系本案当事人,刘**的询问笔录中仅仅说听到并未说明其见到赵**参与争吵,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赵**参与了争吵,故原审法院对赵**、赵*、赵*对赵**的请求不予支持。

赵**明知自身健康状况欠佳,在民警进行调停警告后,仍与朱**发生争吵,本身也有过错,原审法院综合情况认为由朱**赔偿赵**、赵*、赵*15%的损失为宜。赵**、赵*、赵*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赵**去世时已年满62周岁,死亡赔偿金应当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8年按15%比例计78899.4元,丧葬费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6个月按15%比例计3478.95元,赵**、赵*、赵*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朱**、赵**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支持3000元。赵**、赵*、赵*主张朱**、赵**公开进行口头及书面赔礼道歉,因事发当日系双方互相争吵,且朱**并无侵害赵**生命权的故意,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朱**赔偿赵**、赵*、赵*死亡赔偿金78899.4元。二、朱**赔偿赵**、赵*、赵*丧葬费3478.95元。三、朱**赔偿赵**、赵*、赵*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所列款项共计人民币85378.35元,限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赵**、赵*、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赵**、赵*、赵*负担1469元,朱**负担454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和平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赵**系因病死亡,其死亡与我无任何因果关系,我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我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上诉理由如下:一、无任何证据证明赵**的死亡原因。未对赵**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上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赵**的死亡原因。即使依据医学证据,赵**的《门诊病例》仅记载了“既往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病史”,《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仅记载死亡原因为“猝死”,均未认定赵**的死亡原因。在赵**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我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是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我并无任何主观故意,我对赵**的病情不知情。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东风派出所《出警说明》与事实不相符,出警人员并未对赵**心脏病进行告知,我对此不知情。赵**在明知自己病情的情况下,却主动辱骂我,在我避让回家后,赵**却在返回到其所居住的单元门口后,又转回至我单元外辱骂,此时完全是其自身的行为导致情绪失控。三、即使从我的行为来看,我也并无任何过错,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赵**死亡的原因是其原有疾病的发作导致,我方与赵**的死亡之间并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已经确认了赵**的死亡与我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介入原因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理观点。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原因是刑事理论中的概念,本案为民事案件,不应当引用刑事理论判决民事案件。同时,我的行为依法不属于造成上述结果的介入原因。我的行为与赵**的死亡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赵**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望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通过一审庭审质证的门诊病历、询问笔录、《出警说明》等证据已能充分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朱**的吵骂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朱**一路尾随、喋喋不休的辱骂挑衅被害人,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强烈刺激,并最终导致其休克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朱**的恶意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必然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是显然存在的客观事实,无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三、朱**在案发前对于被害人患有脑血栓、心脏病,经不起言语刺激是明知的,这一事实通过一审庭审质证的《出警说明》已能充分证实。四、朱**在案发前既已明知被害人患有心脏疾病,仍主动言语挑衅辱骂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五、本案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判决虽然认定“朱**一方与赵**的死亡之间并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但并非认定不具有因果关系,而是综合本案朱**的侵权行为及被害人自身疾病等相关案情,认定了朱**与被害人争吵与被害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辩称: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朱和平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赵**陈述意见称:同意朱和平的上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赵**、赵**本案当事人,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明力较低,本院不予采信。刘**、徐**、杨*不是本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明力较高,本院予以采信。徐**、杨*均证实朱**与赵**事发当日发生过争吵。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东风派出所2015年5月6日的出警说明系公安机关对其出警情况作出的说明,证明力较强,本院予以采信。出警说明证实,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晚上亦发生过争吵,且民警已经告知朱**一方赵**存在疾病情况。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17日均发生过争吵。赵**与朱**均未能理性的处理双方的矛盾,从而发生言语争执,均存在过错。朱**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赵**的死亡,仅系赵**死亡的诱发因素,并非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朱**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朱**承担15%的赔偿责任,系原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并无不妥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上诉人朱和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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