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松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在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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