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宋**、中华联**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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