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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杨**、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认定上诉人李**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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