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于复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葛**自愿提供长安轿车一辆(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于复亮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长安轿车一辆(鲁G×××××)。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