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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