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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英**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英**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和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电公司(以下简称内黄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井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原告张**在六村乡张桑村东南的鹤壁林场二分厂杨树林里用长镰刀钩树枝时,因所钩树枝触碰到临近的10千伏高压线而被电击伤,先后在内黄**民医院、安**民医院进行治疗,花费99?044.24元,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原告张**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需2人护理90天、1人护理60天”,该10千伏高压线距地面垂直高度7.2米、距西侧杨树树干水平距离为3.5米,属于被告内黄供电公司管理线路,在被告英大泰和安**公司投有供电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另查明,原告张**兄妹共4人,其母亲刘**出生于1944年8月10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被高压线电伤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本案所涉高压输电线路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告内黄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输电线路的管理单位,负有该高压输电线路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却未对生长在该高压输电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树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致原告张**在该高压输电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钩树枝时触电受伤,在不能证明是由原告张**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内黄供电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虽然可以排除故意触电的可能,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高压输电线路周围有很大的危险性,但其却采用铁制长镰刀在该高压输电线路周围钩树枝,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内黄供电公司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原告张**承担20%、被告内黄供电公司承担80%民事责任为宜,因被告内黄供电公司为其电网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故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英大泰和安**公司承担。原告张**因此次触电事故受到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其提供的有效证据,可以核定为:1、医疗费99?044.24元;2、护理费25?402÷365×(2×90+60)u003d16?701.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8×30元u003d2?640元;4、营养费88×10元u003d880元;5、交通费2?000元(酌定);6、误工费25?402÷365×317u003d22?060.03元;7、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416.10×20×40%+6?438.12÷4×40%×8u003d80?479.30元;8、精神抚慰金20?000元;9、鉴定费1?300元;以上9项共计245?105.17元,被告英大泰和安**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故该赔偿金,应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公司承担245?105.17×80%u003d196?084.14元。原告张**诉请判令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公司赔偿损失196?084.14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其他诉请,或于法无据,或证据不足,不应支持。被告内黄供电公司辩称理由,合法有据,应予采信。被告英大泰和安**公司辩称理由,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至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至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各项损失196?084.14元;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9元,由原告张**承担1?127元,被告**管理公司承担4?222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上诉称:张**在禁止区域进行高危作业,电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主要是因为张**过错行为造成的,其本人应该至少承担80%的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过低。原审判决的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可以”不是必须,张**没有证据证明出院后持续误工,应参照120天计算。请求改判,不服金额为147063.10元。

被上诉人辩称

张**答辩称:上诉人说的不对,线离树太近,先有的树后搭的线,线东边离树近。进去的地方就是喂羊的草地,其没有错。地是林场,周围的老百姓都去这里放羊。钩树枝也是为了叫羊吃,不知道有没有电,线杆上也没有标示说明。手现在还不能动,双脚也受伤了。请求维持原判。

供电公司答辩称:公司对供电线路已经尽到监管责任,公司在保险公司投有供电线路保险,如若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则应在保险份额内优先予以赔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勘验现场时,高压线两侧最近的树木已经被砍除,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高压输电线路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内黄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输电线路的管理单位,负有该高压输电线路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却未对生长在该高压输电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树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该因素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原审确定内黄供电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计算误工费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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