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甲诉被告刘**、刘*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甲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鲁**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甲撤回对被告刘**、刘*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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