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程新建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新建因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申请再审称:案发时骑电动自行车与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一审判决我负主要责任错误。理由如下:一是刘**未按规则靠右行驶,其应负完全责任。二是我开的电动自行车,刘**开的三轮车,她的三轮车侧翻,全因自己操作不当。三是刘**称其直行,实为左转弯。我出于人道,帮其送医院治疗,并为她垫付住院费,反被讹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退还我为刘**垫付的三千元住院费,并赔偿我住院费等两千元。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新建与刘**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程新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程新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合法适当。程新建主张其不应担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程新建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新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新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