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马**、张**、刘**、刘*元诉被告高**、范**、范**、范**、赵**、申**、崔**、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马**、张**、刘**、刘*元诉被告高**、范**、范**、范**、赵**、申**、崔**、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马**、张**、刘**、刘*元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马**、张**、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原告刘**、马**、张**、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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