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某某与刘**、刘*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刘**、刘*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鲁**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刘*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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