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诉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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