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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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