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王**与唐山广鑫**)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姚**等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一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被告张兵其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行唐分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铁力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永进、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秦皇岛**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