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皇岛**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原告又无法继续提供被告的相关送达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信息,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有效通知被告应诉,应认为其所诉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皇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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