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孟**、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孟**、郑**、白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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