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山市**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沿海管理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唐**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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