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昌黎县靖安镇陈各庄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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