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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昌黎县靖**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昌黎县靖安镇陈各庄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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