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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诉王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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