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尚志乡尚志村二组与被告朝阳县尚志乡人民政府、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尚志乡尚志村二组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尚志乡尚志村二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朝阳县尚志乡尚志村二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朝阳县尚志乡尚志村二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